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引导建筑企业树立诚信经营意识,加大“专、精、特、新”企业扶持力度,助推建筑企业做优做强,我局起草了《泸州市建筑施工“专精特新”企业诚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在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上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建议,个人应署实名、单位应加盖鲜章。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3年4月19日至5月18日。
二、反馈意见的方式
(一)信函方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云台路68号商贸城17区泸州市建筑业发展中心,邮编:64600
(二)邮件方式:1409964350@qq.com
(三)联系人:王开欣 0830-3190836
附件:《泸州市建筑施工“专精特新”企业诚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19日
泸州市建筑施工“专精特新”企业诚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引导建筑企业树立诚信经营意识,加大“专、精、特、新”企业扶持力度,助推建筑企业做优做强,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施工“专精特新”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泸州市行政规划区域内取得专业承包或劳务承包资质且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齐全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专业承包或劳务承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专精特新”企业诚信管理工作。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筑业“专精特新”企业诚信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五条 本办法的专业承包企业按照施工行业类别分为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两个大类别,房屋建筑细分为:地基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地下防水工程、基础工程等)、装饰装修工程(外装及内装工程、幕墙工程等)、安装及消防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消防工程、智能建筑工程等)、其他(防水、保温、防腐工程,电梯安装工程等)共4个类别;市政公用细分为:道路工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挡土墙工程、附属构筑物等)、桥梁及隧道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照明工程(线路工程、配电装置与控制、路灯安装工程等)、其他(交通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 )共4个类别。劳务企业按照施工行业类别分为:房建、市政、其他共3个类别。
第六条 企业按照资质情况、经营情况、发展规划等自主选择申报类别,可选择一个及以上类别,每个类别均应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完善资料。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中的产值、纳税、奖励、行业统计报送等良好市场行为信息的量化评分,以及企业在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中违反招投标、建筑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等不良市场行为信息的量化评分。总分为100分。
第三章 诚信信息采集
第八条 企业诚信信息的采集遵循“谁监管、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企业诚信信息由企业自主申报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等方式获取。
第九条 企业应持《泸州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信息申报表》和《企业工程业绩表》以及纳税印证资料、奖励证书或其他印证材料,及时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企业市场行为信息。
第十条 企业应主动申报工程业绩、纳税、奖励等方面的良好行为信息的,按评价标准实施评价,申报不及时的,不予评价。
第四章 诚信信息的审核、公示和发布
第十一条 企业自主诚信申报的市场诚信信息,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的信息后向社会公示3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公示无异议的诚信综合评价,自公示结束次日起生效。公示有异议的诚信综合评价,按本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处理,自处理完结次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每个工作日9时在“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上更新并发布上一工作日企业诚信信息公示以及最终的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得分、排名等诚信信息。需在其他媒介发布的,内容应保持一致。
按规定程序更改后的“专精特新”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结果,不具有溯及效力。
第五章 异议、责任处理
第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外公布企业诚信信息异议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建立健全处理机制。
第十六条 企业诚信信息在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
不符合本条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对诚信信息的异议一般按照“谁采集,谁受理”的原则进行受理,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诉。异议处理应以有关法定机关出具的有效文件、留存的纸质、影像等资料或现场事实为依据。异议受理、核实应要求原评价人员回避。
第十八条 公示期内的企业诚信信息异议,异议受理单位应自受理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回复、予以处理。异议人对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在收到处理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复核,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并给出复核决定。
第十九条 生效的企业诚信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以下情形确需更改的,经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改。
(一)有权部门依法撤销或变更企业诚信信息的;
(二)同一事由产生其他法律后果,按评价标准需更改企业诚信信息的;
(三)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的企业诚信信息需更改的。
第二十条 企业在诚信综合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相应诚信分值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视情将其清除出本平台系统。
第六章 诚信修复
第二十一条 对已经生效的不良行为扣分,企业可在扣分行为生效之日起90日后,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诚信修复申请并附相关印证资料,经核实该行为属于非主观故意发生且整改完成的,可提前终止该不良行为的扣分评价期限。
第二十二条 发生安全、质量事故被扣除相应诚信分值的,经有权限的人民政府责任认定后,为非“专精特新”企业责任事故的,诚信扣分予以修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结果可运用于企业资质资格动态监管、招投标、评优评先、政策扶持、重点企业帮扶、优质项目推荐、企业人员培训等。每个类别排名前20名的企业,作为全市重点项目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优先推荐对象。
第二十四条 企业诚信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分为:A+、A、B、C三等四级,A+级为诚信优秀企业;A级为诚信良好企业;B级为诚信一般企业;C级为诚信不合格企业。
第二十五条 诚信等级标准。
(一)A+级企业标准:
年度诚信评价考核80分及以上的;
(二)A级企业标准:
年度诚信评价考核70分及以上的;
(三)B级企业标准:
年度诚信评价考核60分及以上的;
(四)C级企业标准:
1.年度诚信评价考核60分以下的;
(五)存在以下行为,年度诚信评价直接记为0分:
1.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的;
2.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动态监管中,不满足要求且未按期整改合格的;
3.存在聚众闹事、恶意讨薪、拖欠民工工资且拒不配合主管部门工作造成群体性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4.填报企业业绩等资料时,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六条 对存在第二十五条(五)情形1的企业,待通过行业主管部门重新认定后再进行考评。对存在第二十五条(五)情形2、3、4的企业,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时间起3年内不允许参与考评。
第二十七条 记载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评价实施单位或资料接收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电子数据由泸州市城市建设档案信息管理中心长期保存。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泸州市建筑业“专精特新”企业诚信信息申报表
2.企业工程业绩表
3.“专精特新”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
附件1
泸州市建筑业“专精特新”企业诚信信息申报表
企业注册
所在地
区(县)
企业成立时间
企业资质类别、等级
法定
代表人
职务
负责人
职务
联系人
职务
手机
电话
传真
企业网址
企业
从业
人员
状况
注册执业人员 人,其中:建造师一级 人二级 人
造价师人其它 人
有职称人员: 人
其中:高级职称 人
中级职称 人
年末从业人数: 人
其中: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九大员)人特种作业人员:人
企业
纳税
状况
上一年度纳税总额
万元(附相应纳税印证资料)
奖励
(后附奖励证书或相应资料)
申报经办人: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承诺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我公司郑重承诺:
(公司名称) 申报 年泸州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所提交的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及其他诚信信息(企业纳税状况、奖励信息、企业工程业绩等)均真实、准确,我公司对其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签章) 公司名称(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企业工程业绩表
汇总
近3年在外省市主要工程业绩
序号
工程名称
工程所在地
合同造价
(万元)
开、竣工日期
已完成产值
(万元)
汇总
注:汇总栏填写近3年在本市或外省市取得应办理施工许可规模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合同登记总金额。
附件3
泸州市“专精特新”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专业承包企业良好市场行为信息
1
企业需登记的相关信息:
(一)企业登记注册信息;
(二)企业资质信息;
(三)安全许可证;
(四)注册执业人员、主要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信息。
企业所申报的初始信息资料符合要求,通过公示后即可得60分。
60
企业存续期
企业自主诚信申报
2
业绩(专业工程项目的合同登记总金额)
近3年内,累计承揽项目合同价一千万元(含)以下得0.5分,合同价一千万元到三千万元(含)得1分,合同价三千万元到五千万元(含)得1.5分,合同价五千万元到一亿元(含)得2分,合同价一亿元以上得3分。
3
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6个月
企业自主诚信申报
3
业绩增速(上一年度累计专业工程项目合同登记总金额超过300万元及以上的)
每年3月1日前,上一年度累计合同登记总金额同比增速30%(含)—50%的得0.5分,增速50%(含)—80%的得1分,增速80%(含)—100%的得1.5分,增速100%及以上的得2分。
2
自本次评价生效之日起至下次评价生效之日止
企业自主诚信申报
4
纳税(上一年度在本市缴纳税收情况)
每年6月30日前由企业一次性申报上一年度累计在本市缴纳税收总额100万以内得0.5分;100万(含100万)-300万得1分;300万(含300万)-500万得1.5分;500万(含500万)以上得2分;未申报或未纳税的得0分。
2
自本次评价生效之日起至下次评价生效之日止
企业自主
诚信申报
5
纳税增速(上一年度累计在本市缴纳税收总额超过50万元及以上的)
每年6月30日,上一年度累计在本市缴纳税收总额同比增速20%(含)—40%的得0.5分,增速40%(含)—60%的得1分,增速60%(含)—80%的得1.5分,增速80%及以上的得2分。
2
自本次评价生效之日起至下次评价生效之日止
企业自主
诚信申报
6
支持企业增项、升级
具备(新增)下列一项及以上建筑业资质的得1分: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港口与海岸工程、航道工程、河湖整治专业承包资质。
取得省级以上颁发的特殊许可证书的,得2分。
企业所具备的施工三级资质成功升级成二级的得1分,升级成一级及以上的得3分。
3
自新资质证书颁发之日起12个月
企业自主诚信申报
7
从事建筑活动中获得省级、国家级奖励、表彰。
(同一工程项目同类奖项以最高奖项计算,不重复计分。对相同事项的表彰以最高等级表彰计算,周期性表彰以最新一次表彰计算,不重复计分。得分小于等于标准分时按照实际得分计算;大于标准分时按标准分计算)
1、参与项目获省级以上工程质量奖项,得2分/项(含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省结构优质工程、天府杯等);
2、参与项目获得国家级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或省级标化工地称号得1分/项;
3、受到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每次得1分/项。
4、参与项目获得国企、央企总承包单位表彰的奖项得0.2分/项,最高得分2分。
4
自奖励颁发日期或表彰(通知)日期起12个月
企业自主诚信申报
8
市级奖励、表扬
(得分小于等于标准分时按照实际得分计算;大于标准分时按标准分计算)
1、参与项目获“酒城杯”得1分;
2、参与项目获市级标化工地专包得0.5分;
3、受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并注明给予诚信加分的每次得0.5分;受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特殊表扬给予诚信加分的每次2分;
4、入选“泸州市对外开拓优秀企业”得2分;
4
自奖励颁发日期或表彰(通知)日期起12个月
企业自主诚信申报
9
行业统计报送
每年3月1日前统一从市统计局获取数据信息,纳入泸州市建筑业总产值统计范围,在上一年度全年均如实按要求进行建筑业总产值申报的得4分。
4
自本次评价生效之日起至下次评价生效之日止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
10
行业统计增速
每年3月1日前统一由纳入泸州市建筑业总产值统计范围的企业一次性申报,上一年度建筑业总产值增速超过泸州市增速的得2分,超过泸州市增速1倍及以上的再得4分。
4
自本次评价生效之日起至下次评价生效之日止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
11
本市企业“走出去”,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外承揽项目的。
近3年内,累计承揽专业承包项目合同价一千万元(含)以下得2分,合同价一千万元到三千万元(含)得3分,合同价三千万元到五千万元(含)得4分,合同价五千万元到一亿元(含)得5分,合同价一亿元以上的得6分。(相关项目应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四川省住建厅“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诚信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上能查到施工许可证信息,无法查询的,需提供有效印证资料)。
6
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6个月
企业自主诚信申报
13
项目数
近1年内,承揽1个专业承包工程项目得1分,每增加一个加1分。
4
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
注:企业良好市场行为加分,每一评价项目加分累计不得超过标准分。
泸州市“专精特新”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劳务企业良好市场行为信息
1
企业需登记的相关信息:
(一)企业登记注册信息;
(二)企业资质信息;
(三)安全许可证;
(四)注册执业人员、主要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信息。
企业所申报的初始信息资料符合要求,通过公示后即可得60分。
60
企业存续期
企业自主诚信申报
2
业绩(劳务工程项目的合同登记总金额)
近3年内,累计承揽劳务工程项目合同价一千万元到三千万元(含)得2分,每增加一千万的0.5分。
5
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6个月
企业自主诚信申报
3
业绩增速(上一年度累计合同登记总金额超过300万元及以上的)
每年3月1日前,上一年度累计劳务工程合同登记总金额同比增速30%(含)—50%的得0.5分,增速50%(含)—80%的得1分,增速80%(含)—100%的得1.5分,增速100%及以上的得2分。
2
自本次评价生效之日起至下次评价生效之日止
企业自主诚信申报
4
项目技术指标
近3年来,参与建设项目的技术指标达到该类别工程二级资质承揽范围的得1分/个,达到该类别工程一级资质承揽范围的得2分/个。
6
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6个月
5
纳税(上一年度在本市缴纳税收情况)
每年6月30日前由企业一次性申报上一年度累计在本市缴纳税收总额50万以内得0.5分;50万(含50万)-100万得1分;100万(含100万)-300万得1.5分;300万(含300万)以上得2分;未申报或未纳税的得0分。
2
自本次评价生效之日起至下次评价生效之日止
企业自主
诚信申报
6
纳税增速(上一年度累计在本市缴纳税收总额超过50万元及以上的)
每年6月30日,上一年度累计在本市缴纳税收总额同比增速20%(含)—40%的得0.5分,增速40%(含)—60%的得1分,增速60%(含)—80%的得1.5分,增速80%及以上的得2分。
2
自本次评价生效之日起至下次评价生效之日止
企业自主
诚信申报
7
支持劳务企业转型(该项针对只具备劳务施工资质不分等级的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序列资质(不分等级资质除外)得2分,取得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得4分。
4
自新资质证书颁发之日起12个月
8
从事建筑活动中获得省级、国家级奖励、表彰。
(同一工程项目同类奖项以最高奖项计算,不重复计分。对相同事项的表彰以最高等级表彰计算,周期性表彰以最新一次表彰计算,不重复计分。得分小于等于标准分时按照实际得分计算;大于标准分时按标准分计算)
1、参与项目获省级以上工程质量奖项,得2分/项(含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省结构优质工程、天府杯等);
2、参与项目获得国家级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或省级标化工地称号得1分/项;
3、受到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每次得1分/项。
4、参与项目获得国企、央企总承包单位表彰的奖项得0.2分/项,最高得分2分。
6
自奖励颁发日期或表彰(通知)日期起12个月
企业自主诚信申报
9
市级奖励、表扬
(得分小于等于标准分时按照实际得分计算;大于标准分时按标准分计算)
1、参与项目获“酒城杯”得1分;
4、参与项目获市级标化工地得0.5分;
5、受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并注明给予诚信加分的每次得0.5分;受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特殊表扬给予诚信加分的每次2分
4、入选“泸州市对外开拓优秀企业”得2分。
4
自奖励颁发日期或表彰(通知)日期起12个月
企业自主诚信申报
10
本市企业“走出去”,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外承揽项目的。
近1年内,累计承揽劳务工程项目合同价一千万元(含)以上得0.5分,每增加200万加0.5分。
5
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
企业自主诚信申报
11
项目数
近1年内,承揽2个项目得1分,每增加一个加0.5分。
4
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
注:企业良好市场行为加分,每一评价项目加分累计不得超过标准分。
企业不良市场行为信息
1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每次扣2分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
2
工程完工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每次扣2分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
3
合同约定的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或未按要求购买社保。
每人次扣0.25分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
4
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关发起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联合惩戒的失信行为。
每次扣1分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
5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每次扣2分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
6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每次扣2分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
7
因企业自身原因,在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等方面不履行合同约定,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调督促仍不予履行。
每次扣1.5分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
8
总包单位接受国家、省各类检查被立案查处或其他不良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立案查处,与之相关的“专精特新”企业。
每次扣2分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
9
不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含拒不提供或逾期不提供相关资料)。
每次扣2分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
10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每次扣5分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
11
拖欠民工工资受到主管部门处理的
每次扣5分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
12
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动态监管中,不满足要求且未按期整改合格的
每次扣5分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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