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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新增年主营业务收入(以当年企业新增发票为准)2000万元
时间: 2024-03-20浏览次数: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活力,吸引、支持外来投资者在淇滨区投资兴业,推动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转型升级,结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活力,吸引、支持外来投资者在淇滨区投资兴业,推动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转型升级,结合淇滨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数字经济、人工智能产业

  1. 用房补助。新入驻数字经济产业园、5G产业园等政府指定办公或生产场所的企业,房屋租金由区财政连续3年全额补助(按平均每15人100平方米计算用房面积);第4—8年,租金按每月1元/平方米收取。新入驻数字经济、人工智能企业购买办公或生产用房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由区财政按交易价格的 10%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需要独立选址的项目,自建办公或生产用房3万平方米及以上的,由区财政按其房屋建设费用的10%给予资金补助,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分3年分别按40%、30%、30%的比例支付。

  2. 投资奖励。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数字经济、人工智能项目,在其运营后由区财政按固定资产投资额 5%的比例奖励企业,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分3年分别按40%、30%、30%的比例支付。

  3. 财政贡献扶持。新入驻数字经济、人工智能企业自正式投用之日起,前3年按其区级财政贡献分别给予100%、60%、40%等额资金的产业扶持;第4—8年给予该企业区级财政贡献40%等额资金的产业扶持。

  4. 人员补助。对于按规定缴纳社保的新入驻规模以上数字经济、人工智能企业,按在鹤壁市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人数给予企业1000元/人的一次性补助。

  5. 研发奖励。有关数字经济和人工智能研发、市场推广、服务咨询等企业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研究机构联合在淇滨区新建研发中心的,按投入资金数额(不计算知识产权等投资)的 15%—20%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新引进企业落地后新申请成功的高价值专利和核心专利,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 50%给予企业奖励,单个专利最高不超过1万元。

  6. 市场驱动。实施市场驱动产业战略,每年发布数字经济、人工智能试点应用场景需求项目,采用“市场+项目”“平台+项目”等方式培育企业发展。

  7. 贷款贴息补助。对于新落地项目在我区使用银行贷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给予贷款贴息奖励(所贷款项必须投入到本区项目上,贴息标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利率的 50%执行),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贴息金额在项目建成投产后9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8. 财政贡献增长奖励。对我区财政贡献呈正增长的企业,每新增年主营业务收入(以当年企业新增发票为准)2000万元,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支持。以新增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为基数,每新增加2000万元,奖励金额增加10万元。

  二、现代商贸产业

  9. 新运营闲置商业用房补助。与当地企业合作,通过收购、共建等方式,新运营闲置商业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按其区级财政贡献前3年分别给予该企业100%、60%、40%等额资金的产业扶持。

  10. 外向型商贸企业出口奖励。以海关数据为准,根据税收贡献情况,自营出口的外贸企业在享受市级政策的基础上,企业同时享受区级政策奖励:以上一年出口额为基数,每超基数出口增加1美元给予0.04元人民币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上限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对新设立的外贸企业(公司)或基数为0美元的企业且当年实现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根据实现出口当年度区级财政贡献情况,按每出口1美元奖励0.04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上限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

  三、文化旅游产业

  11. 投资奖励。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不含商业住宅类房地产项目投资)集中成片开发的大型旅游设施、休闲旅游度假区、生态休闲观光农业等文化旅游项目,在其建成后由区财政按自持物业部分所形成固定资产5%的比例奖励企业,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分三年分别按40%、30%、30%的比例支付。

  12. 升级奖励。对旅游景区进行开发建设、升级改造,新评定的5A、4A、3A级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60万元、10万元奖励,用于提升景区基础设施建设、服务配套、环境提升等。

  13. 星级奖励。对新建并获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酒店或民宿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用于酒店基础设施建设、服务配套、环境提升等;对新建并获评鹤壁市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农家乐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用于农家乐基础设施建设、服务配套、环境提升等。

  14. 旅行社带团奖励。旅行社组织市外团队来淇滨区旅游线路游览的,一次组团300人以上并入住淇滨区辖区星级酒店1夜以上的,按每位游客50元标准奖励旅行社;一次组团100人以上并入住淇滨区辖区星级酒店1夜以上的,按每位游客30元标准奖励旅行社。

  15. 品牌奖励。新引进的冰雪场、航空飞行营地、山地户外营地、自驾车房车营地等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示范基地(营地)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体育产业示范区(运动休闲小镇)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16. 用房补助。新引进租赁生态旅游度假区、商务中心区、鹤壁东区3000平方米及以上物业进行装修后运营的文化旅游、文化创意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项目,按照其装修实际支出成本的10%给予一次性装修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项目运营一年后支付。

  17. 成果奖励。鼓励和支持旅游企业开发和生产文化旅游纪念品、创意产品,对列入“国家旅游商品”、“河南礼物”名录的旅游商品或创意产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1万元奖励。文创企业产品获得国家级评选前三名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获得省级评选前三名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在淇滨区新登记注册的企业投资拍摄的电影、电视剧(记录片)、广播剧,电影在院线公开放映的,每部一次性奖励30万元;电视剧(纪录片)在国家级、省级电视台播出的,分别给予每集1万元、5000元一次性奖励;广播剧在国家级、省级电台播出的,分别给予每集1000元、500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产品在多个电台、电视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18. 财政贡献扶持。新引进的文化旅游体育经营企业,区级财政贡献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区级财政贡献前3年分别给予 100%、60%、40%等额资金的产业扶持。

  四、建筑类产业

  19. 设立开办落户奖。建筑业企业指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在淇滨区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以及建筑设计、监理和工程咨询等企业。对新落户的特级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实行 “一企一策”,落户淇滨区的特级、一级、二级建筑总承包企业,分别补助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20. 用房补助。为便于服务建筑业企业,对在淇滨区新注册,在区指定区域设置办公场所的一级及以上资质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享受200㎡的租房补贴,二级资质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享受150㎡的租房补贴,三级资质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享受100㎡的租房补贴。

  21. 资质晋升奖。本地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主项资质晋升为特级、一级、二级资质的,分别奖励企业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22. 设立建筑业可持续发展奖。建筑业企业在淇滨区辖区外开展业务,按照其在淇滨区辖区外开展业务形成的区级财政贡献给予其50%等额资金的经营贡献奖励。

  五、总部经济产业

  23. 用房补助。在商务中心区或特色商业区租赁楼宇作为自用办公和营业用房、年度区级财政贡献不低于10万元的新引进总部经济项目,依据企业规模、从业人数等情况,可享受最高不超过300㎡(按平均每15人100平方米计算用房面积标准)的3年免租金办公用房,年度区级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可享受最高不超过700㎡的3年免租金办公用房;第4—5年办公用房租金减半收取,租金以不高于所在区域市场平均价格为限。

  24. 财政贡献奖励。新引进总部经济企业、平台公司,按其区级财政贡献数额,前3年给予50%等额资金的经营贡献奖励;3年以后,每年新增加区级财政贡献部分(以奖励年度前一年区级财政贡献为基数)给予50%等额资金的经营贡献奖励。

  25. 投资奖励。在淇滨区设立企业总部新建办公用房,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由区财政按固定资产投资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综合型总部企业单项最高奖励500万元,功能型总部企业单项最高奖励200万元。

  26. 对招商引进建设、运营特色产业园区、创业创新园区和孵化产业园区的运营企业,实际运营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一定数额的运营奖励,奖励额度实行“一事一议”。

  27. 对在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区新成立或从淇滨区外新迁入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基金、金融服务企业等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设立市级机构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50万元;设立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30万元。

  28. 已在淇滨区注册且依法经营、纳税3年以上的规上企业,按其区级财政贡献较上年度的增量部分,给予50%等额资金的产业扶持;吸纳就业100人以上且缴纳社保1年以上人数达到25人以上的,给予2年办公用房租金50%的等额资金扶持(按平均每15人100平方米计算用房面积)。

  29. 新引进的房地产开发类、建筑工程类企业不享受总部经济产业相关政策。

  六、上市企业奖励

  30. 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我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挂牌。对企业上市实施分阶段奖励。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均在我区的企业,按照核准制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按照辅导备案登记、中国证监会受理申报材料两个节点,区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150万元补助;按照注册制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按照辅导备案登记、证券交易所受理申报材料两个节点,区财政分别给予150万元补助;对在境外主流资本市场上市并实现融资的企业,区财政给予200万元补助。对在境内并购上市并将注册地迁回我区的企业,注册地迁入我区的外市上市公司,区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通过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实现股权、债权融资的区内企业,区财政按照不超过融资额的0.1%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引荐人奖励

  31. 项目引荐人是指通过各种渠道为淇滨区引进外来项目、资金的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不包括引荐项目的投资者和合作者以及园区运营者)。项目投资者为鹤壁市以外的个人或组织,所投资项目为淇滨区鼓励类项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项目。

  32. 引荐人新引进招商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引荐人新引进符合淇滨区产业导向的总部经济项目,年度区级财政贡献100万元以上的,按照区级财政贡献的 1% 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3. 对引荐人引进的项目,以固定资产投资和区级财政贡献作为奖励基数。投产后的项目增加投资部分不作为引荐人奖励的依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完成后,兑现引荐人奖励50%,全部项目投产运营一年以后兑现剩余50%。

  八、附则

  34. 鼓励社会资本与区财政共同设立产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重点发展产业的培育和引进、项目建设。

  35. 支持区属国有企业以债权、股权投资的形式,参与招商项目与重点发展产业的基础工程建设、应用开发和运营服务。单个新引进项目,债权、股权原则上不超过实收资本的20%、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债权存续期间,项目达到投资合同绩效指标的,可给予一定额度的债务减免作为项目扶持,纳入扶持总额计算。

  36. 为充分调动乡镇、街道办事处积极性,促进产业集聚协同和布局优化,推动淇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对新招商引进,落地在淇滨区辖区范围内的“飞地经济项目”(适用于本实施意见支持的相关产业),自兑现完企业优惠政策、征地拆迁、基础设施建设成本之日起,企业区级财政贡献前3年按照100%的比例奖励给“飞出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3年后,企业区级财政贡献由“飞入地”、区财政按照5:5的比例分享。新引进的项目按照“谁引进、谁服务、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受益乡镇、街道办事处在享受企业区级财政贡献分享的同时,企业的办公用房、财政贡献两项政策支持原则上由各乡镇、办事处负责落实。新引进的项目纳入“飞出地”年度招商引资工作任务指标。

  37. 经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的新引进企业,区财政对高层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等高级人才给予适当面积的3年免租金生活住房,第4—8年,住房租金减半收取;对其个人区级财政贡献部分连续3年全额奖励,第4—8年,对其个人区级财政贡献部分的60%进行奖励。

  38. 本实施意见所述固定资产投资,均不含土地价款和房屋基础建设;所述区级财政贡献仅包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两个税种。企业符合本实施意见中两类及以上产业优惠政策扶持奖励标准的,或市相关优惠政策明确有区级政策配套的,原则上按其中最高标准享受一次,不重复享受。

  39. 新引进项目享受本实施意见,所享受具体扶持奖励内容以与区政府及其指定部门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为准,并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履约单位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涉及资金奖励的内容,纳入履约单位财政预算。

  40. 扶持奖励资金兑付,以与区政府及其指定部门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为基准,每个协议年度的次年第一季度兑付上年度的扶持奖励资金。在淇滨区获得扶持奖励持续运营未满5年迁出的企业,要全额退回扶持奖励资金(含各类补贴、补助)。

  41. 扶持奖励资金以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区财政实际贡献额为限。对符合淇滨区产业政策、带动能力强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42. 企业如发生侵权、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或出现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取消其当年享受以上各类扶持奖励政策的资格。凡因关联交易、恶意串通等行为骗取优惠政策扶持奖励资金的,追回所有已经享受的扶持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企业、人员法律责任。

  43. 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前已完成签约的项目协议,继续履行原协议约定扶持奖励政策。

  44. 此前印发的淇滨区相关优惠政策不再执行,政策冲突部分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45.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三年。

  46. 本实施意见由淇滨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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