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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 2015 年和 2016 年税负极低
时间: 2024-03-14浏览次数:
一.医保定点药店少申报及逾期申报销售收入风险风险描述审计人员对某医药药材企业的电子底账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其销售金额大、品目种类多,增值税税负偏低,特别是 2015 年和 2016 年税负极低。分析人员初步判定企业可能存在隐瞒收入风险。随后审计人员通过采集医保结算收入并与企业
一.医保定点药店少申报及逾期申报销售收入风险
风险描述

审计人员对某医药药材企业的电子底账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其销售金额大、品目种类多,增值税税负偏低,特别是 2015 年和 2016 年税负极低。分析人员初步判定企业可能存在隐瞒收入风险。随后审计人员通过采集医保结算收入并与企业申报销售收人进行比对,发现该公司的医保定点药店在 2014 年和 2016 年少申报税款及在 2015 年逾期申报销售收入,存在少计缴增值税风险和逾期申报加收滞纳金风险。

税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九条:“(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分析路径

重点获取各期医保中心结算数据,与增值税申报比对,发现是否存在现金收入不入账或医保结算收入与申报收入不一致等问题。同时,对库存商品出库明细与销售明细进行比对,发现是否存在通过往来款项隐瞒收入。

二.某股份有限公司转让股票多计买入价少缴增值税风险
风险描述

某股份有限公司主营实业投资、项目投资及对投资项目进行管理,为国有绝对控股非上市企业。该企业持有限售股解禁流通后又多次发生转送,在计算股票转让应税销售额时,仍然按照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每股买入价(每股成本)进行扣除,未考虑解禁后多次转送会降低其每股成本价的影响,存在多计买入价少计销售额的风险。

该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大额 A 股份,并经过多次转送和出售。具体情况如下:2006 年 5 月,A 进行了股权分置改革,该股份有限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持有 A 股份 4387.59 万股(限售股),开盘价为每股 29.99 元/股;

2006 年 7 月,10 转 5,该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 A 股份增加至 6581.39 万股,成本单价 29.99 元/股(限售期间);

2010 年 7 月,10 转 3,该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 A 股份增加至 8555.80 万股;

2014 年 6 月,10 转 5,该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 A 股份增加至 12833.70 万股。

2017 年 5 一 7 月,企业当期申报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53 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应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即 29.99 元/股确认扣除进行了纳税申报。未考虑到解禁后持有期间又发生的两次转送,转送后再销售的股权应按稀释后的单价 15.38 元/股确定买人价,稀释后的单价按加权平均的方式计算如表 1 所示。

图片
该企业 2017 年 5 一 7 月出售流通股973 万股,出售股票收入 90089.58 万元,按成本单价为 15.38 元/股,涉及增值税计税收人(含税)75124.84 万元, 应缴增值税 4252 万元,由于该企业 2017 年 5 一 7 月出售的股票按成本单价 29.99 元/股,已缴纳增值税 3448 万元,应补缴增值税 804 万元。
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三点:“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 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53 号)第五条:“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 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53 号)第十条“本公告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2016 年 5 月 1 日前,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二、五、六条规定的应税行为,此前未处理的,比照本公告规定缴纳营业税。”
分析路径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一投资收益明细表,企业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股票减持台账、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股票减持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计算方法,重点关注其扣除买入价的确认是否正确。
三.电子商务平台扣除手续费少申报销售收入风险

风险描述

A 企业 2015 年、2016 年通过与“天猫”“京东”合作,开通旗舰店, 消费者通过天猫、京东平台自主购物,货物统一由 A 企业发出,天猫、京东按月与 A 企业就货款、费用等进行结算。

天猫、京东等网络平台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按月将货款支付到 A 企业开户银行账户,企业依据银行专用回单记账。记账凭证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一×银行

贷:主营业务收人一电商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一销项税金

2016 年,A 企业“销售费用一网络推广服务费”累计发生额 1360130.19 元,占 2016 年网络销售额的 12.87%,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一网络推广服务费

贷:其他应收款

A 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的销售额为扣除向天猫、京东网络平台的服务费后的销售额,存在少申报销售收入风险。

税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分析路径

检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是否反映销售收入,是否存在不开发票或少开发票、不报或者少报收入的现象,是否计提销项税额;检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科目下是否列支了网络销售的各项费用;从电子商务网站后台提取各期的销售明细数据。

四.“明股实债”投资结构少缴纳增值税风险
风险描述
“明股实债”是一种介于股权和债权的特殊投资结构,形式上来看, 投资方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目标公司,但实质上,通过定期固定收益、回购权利设置等刚性兑付的保本约定,使投资方不承担股权投资风险,从经济实质上具备债权投资的属性。实践中,投资方与被投资企业通过新设公司或增资的方式,签订股权投资或出资协议投出一笔出资资金,另外配套签署补充协议,例如股权转让、回购或退出协议,以实现一段时间后资金的退出。
A 公司和 B 公司共同出资成立 C 公司,注册资本 3 亿元人民币,其中 A 公司出资 1.2 亿元,占比 40%。2016 年 1 月,A 公司和 B 公司签订《股权(增资部分)回购协议》,将注册资本增加至 9.75 亿元,其中 A 公司新增出资 2.7 亿元。根据增资协议约定,B 公司需在 2016 年 6 月底之前回购 A 公司新增资部分股权,回购价格按下列两个金额高者计算:(1)回购股权价款=经评估后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2)回购股权价款=A 公司新增部分资本金×(1+7%×实际出资天数÷360 天)
2016 年 7 月 A 公司收回增资款 2.7 亿元,并实现投资收益 10361944.44 元。在增资时,A 公司将该笔投资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会计处理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一 C 公司 270000000.00
贷:银行存款 270000000.00
在投资收回时,公司减少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同时将全部收益计入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280361944.44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一 C 公司 270000000.00
投资收益 10361944.44
A 公司未将上述投资收益作为应税服务收入核算,未计提缴纳增值税。
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 中《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 1 点关于贷款服务的定义:“…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第一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第一条第(五)项第 1 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 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分析路径
“明股实债”投资模式中,主要存在两种税收风险:
一是保本收益部分未缴纳增值税。如 A 公司通过股权回购协议条款设置,保证股权退出时的最低价格,存在保本收益的股权转让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是固定分红未缴纳增值税。股权投资中,从被投资企业取得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也不是增值税应税收入,但债权投资取得的利息既要缴纳增值税,也需缴纳企业所得税。通过“明股实债”的投资方式,将利息转为分红,达到避税目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中《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款:“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明股实债”取得的分红也需缴纳增值税。
针对第一种风险,从企业资产负债表入手,核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两个科目,若存在余额波动频繁,且变动金额较大的情况, 可进一步查看企业的股权投资合同,确定交易实质。
针对第二种风险,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入手,核查投资收益申报时间和金额,若每年取得投资收益的时间较为接近,且金额波动不大,可进一步查看企业投资收益明细表,确定是否存在固定的投资收益。
五.采购原材料扣款未作进项税转出风险
风险描述
A 企业于 2014 年开工建设炼钢大修工程、2#高炉、2#烧结机、特殊钢大棒材等工程,计划于 2015 年前后竣工,实际于 2016 年 6 月后完成, 土建安装施工费决算于 2017 年完成。营改增后,此类项目有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进项税抵扣。同时,2017 年度该公司因采购的原材料质量问题取得的赔偿款未作进项税转出。因此,该企业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一是存在营改增前发生的不动产建设业务,其进项在营改增后抵扣了增值税的风险。由于企业规模较大,土建类的固定资产建设期和结算期较长,有些进项在 2016 年 5 月之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企业在营改增之前发生的不动产建设业务,其进项在营改增之后进行抵扣,从而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二是存在赔偿款未作进项税转出的风险。该企业 2016、2017 年度往来账户,存在由于供货商供应商品质量问题,导致该企业扣减支付款项作为赔偿款,却未作进项税额转出,从而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税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3 号)第三条:“发票使用。…(七)…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 年 5 月 1 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1 号)第七条:“纳税人 2016 年 5 月 1 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分析路径
加强内部数据分析监控,完善风险监控及时提醒机制,对由于税收政策变化带来的申报增减幅度异常变化,要科学分析变化的合理性,结合防伪税控系统以及电子底账系统,分析进销项,实施动态监控,及时向企业提醒相关风险。
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房屋租金未作进项税额转出风险
风险描述
2016 年度,A 公司申报存在将用于即征即退软件收入有关的房屋租金进项税额在一般货物进项税额中抵扣的问题,未进行分开核算。2016 年度该公司即征即退收入 21470132.17 元、即征即退销项税税 3649923.13 元、即征即退进项税额 0 元。经与企业沟通和金税三期系统查询,营改增后企业取得项目为房屋租金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 1297855.03 元,进项税额 65254.47 元。未分开进行核算,将用于即征即退软件收入有关的房屋租金进项税额在一般货物进项税额中抵扣。
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第六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分析路径
重点关注“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明细,核查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是否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应分滩的进项税额的情况。
七.供热企业从居民个人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未作进项税额转出风险
风险描述
从 2011 年供暖期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同时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某供热企业销售给居民个人的供暖收入相应的进项税额未作转出,存在少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税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悦房严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 号)第一条:“自 2011 年供暖期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人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分析路径
查阅企业“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一进项税额”明细账,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收取采暖费收入对应的进项税进行统计,与企业申报转出的数据比对。
八.货运代理企业混用税率税收风险
风险描述
A 公司采取“包干经营”模式,业务主要内容为向客户提供运输中报关、报检、仓储,装卸,搬运等货运代理服务,同时提供进出口通关,倒短,无运输工具承运等交通运输服务。在进出口通关过程中,产生的运输费用和代理费用由 A 公司获取发票,再由 A 公司开具发票给委托方收取相关费用。
分析人员通过编写 SQL 语句进行大数据分析,发现 2016 年货运代理行业平均行业税负为 3.61%,A 公司 2016 年税负由前两年的 5%左右下降至 0.08%,增值税税负相较往年大幅下降,需进一步核实其业务开展情况。
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 中《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六)项第 8 点:“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第一条第(一)项第 4 点:“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分析路径

货运代理公司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应开具税率 11%(2016年的案例,2019 年 4 月 1 日后是 9%)的货物运输发票,但经营过程中存在开具税率 6%的货运代理发票,收取税率 11%的运输发票进行抵扣的行为,存在不按规定开具发票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货运代理企业,特别是税负明显偏低、大幅低于行业平均税负的代理企业。可以通过 SQL 语句在金税三期数据仓库进行大数据分析,筛选货运代理行业中税负异常的企业,利用电子底账系统查看其发票取得及开具情况,核查进项与销项比例,确定其主要业务开展情况。

九.酒店餐饮业申报销售收入与实际销售收入不符导致少计收入风险
风险描述
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营住宿和餐饮的酒店,法人代表杨某, 注册资金 1000 万元。经营范围:酒店管理、日用百货销售;住宿、桑拿;餐饮服务;足浴。2016 年该公司取得营业收人 618.01 万元,营业成本 141.94 万元,利润总额-95.69 万元,缴纳增值税 7.99 万元。
该酒店 2016 年销售申报收入为 376.99 万元,实际开票销售收入 376.93 万元,发票使用率 99.98%,偏离预警值上限 77.06%,存在申报销售收入不实的可能。
根据约谈情况,风险应对小组开展了对该酒店的进一步实地核查,首先调取了该酒店客房部入住登记系统的后台数据,通过整理数据发现, 2016 年 5 一 12 月期间,酒店共计入住 27548 人次,共计开房 16573 间,按照客房平均销售价格 150 元测算,客房部销售收入约 248.60 万元(含税)。随后,风险应对小组查看了财务部关于客房部及餐饮部的报账凭证,经累计客房部及餐饮部每月向财务部所报送的销售收入清单金额,发现会计账目中,客房部 2016 年 5 一 12 月销售收入 248.59 万元(含税),与评估人员测算基本一致。
为验证该酒店住宿信息,分析人员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调取了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中关于该酒店 2016 年 5 一 12 月的入住信息。整理数据发现,
该酒店 2016 年 5 一 12 月实际登记入住 30021 人次,共计开房 18580 间,高于酒店自身系统中的数据,按照客房 150 元的单价计算,客房部 2016 年 5 一 12 月实际销售收入约为 278.7 万元(含税),高于酒店会计账目中的 248.59 万元(含税)近 30 万元。
通过内查外联相结合的风险方法,分析人员进一步进行了案头分析和约谈举证。就所发现的新疑点与该酒店负责人及财务经理进行了再次约谈,最终确定了该酒店存在未计入财务账目的销售收人 30.08 万元(含税),即未申报销售收入 28.38 万元(不含税)。
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 中《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七)项第 4 点:“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 6%。(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 11%(16 年的案列,2019 年 4 月 1 日后 9%)。(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 17%(16 年的案列,2019 年 4 月 1 日后 13%)。(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行规定。”
分析路径
发票使用率低是住宿餐饮业的行业特点,由于该行业面向的消费群体大多为个体消费者,住宿或者进餐消费后不向商家索取发票,通常该行业纳税人实际销售收入要大于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在营改增以前,此类行业主要采用以票控税,只申报开票收入。2016 年 5 月 1 日全面推行营改增后, 该行业纳税人普遍存在申报销售额与实际销售收入不相匹配的情况,成为该行业税收管理的难点。因此,针对酒店的风险评估的重点在于核查酒店是否存在未开票销售收入未记账和未申报的情况。
通过查看纳税人入住登记系统数据库,提取酒店入住总人次及对应房价,测算出纳税人此期间大致客房收人,比对纳税人财务数据,了解从纳税人前台到财务部传递的资料是否完整、数据是否一致、资料传递手续是否完备。
联合纳税人主管公安机关,通过公安局住宿登记管理系统后台数据库调取纳税人的客房住宿信息登记数据,包括客房实际入住率,入住人次及客房开房次数,测算大致销售额。
十.企业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或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未缴纳增值税风险
风险描述

全面推开营改增后,A 公司向当地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并获取理财收益, 同时通过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取得利息收入。营改增以前,该企业按规定缴纳营业税,但营改增后未按规定对以上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存在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风险,应当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A 公司自 2016 年 5 月以来购买保本理财商品及委托贷款共计 38 笔利息收入 1497 万元,存在未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 中《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 1 点:“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人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人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第一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第一条第(五)项第 1 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分析路径

营改增后,对于不属于新纳入营改增范围的四大行业的其他行业企业,除主营业务之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有可能涉及营改增,例如大企业特别是商贸企业通常因有资金运作的需求而购买金融商品,由此取得的利息收人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若未意识到其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会产生漏缴、少缴增值税的风险。通过查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新准则应该是债权投资或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及“其他应收款”科目,对企业涉及营改增的业务进行重点核查,防范漏缴增值税的风险。

十一.某股份有限公司转让股票多计买入价少缴增值税风险
风险描述
某股份有限公司主营实业投资、项目投资及对投资项目进行管理,为国有绝对控股非上市企业。该企业持有限售股解禁流通后又多次发生转送,在计算股票转让应税销售额时,仍然按照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每股买入价(每股成本)进行扣除,未考虑解禁后多次转送会降低其每股成本价的影响,存在多计买入价少计销售额的风险。
该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大额 A 股份,并经过多次转送和出售。具体情况如下:2006 年 5 月,A 进行了股权分置改革,该股份有限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持有 A 股份 4387.59 万股(限售股),开盘价为每股 29.99 元/股;
2006 年 7 月,10 转 5,该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 A 股份增加至 6581.39 万股,成本单价 29.99 元/股(限售期间);
2010 年 7 月,10 转 3,该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 A 股份增加至 8555.80 万股;
2014 年 6 月,10 转 5,该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 A 股份增加至 12833.70 万股。
2017 年 5 一 7 月,企业当期申报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53 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应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即 29.99 元/股确认扣除进行了纳税申报。未考虑到解禁后持有期间又发生的两次转送,转送后再销售的股权应按稀释后的单价 15.38 元/股确定买人价,稀释后的单价按加权平均的方式计算如表 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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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 2017 年 5 一 7 月出售流通股973 万股,出售股票收入 90089.58 万元,按成本单价为 15.38 元/股,涉及增值税计税收人(含税)75124.84 万元, 应缴增值税 4252 万元,由于该企业 2017 年 5 一 7 月出售的股票按成本单价 29.99 元/股,已缴纳增值税 3448 万元,应补缴增值税 804 万元。
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三点:“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 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53 号)第五条:“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 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53 号)第十条“本公告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2016 年 5 月 1 日前,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二、五、六条规定的应税行为,此前未处理的,比照本公告规定缴纳营业税。”
分析路径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一投资收益明细表,企业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股票减持台账、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股票减持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计算方法,重点关注其扣除买入价的确认是否正确。
    十二.建筑劳务公司扩大差额扣除范围、虚增差额扣除金额少缴增值税风险
风险描述

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主营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施工劳务及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承包,主要业务为向 A 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企业将已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收入,在账面上确认主营业务收人,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未开具发票栏中进行填列,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一栏中虚列扣除金额进行冲减,后期开票时再在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存在虚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且未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风险。

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条款(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 号)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11.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 4 一 10 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

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七)款建筑服务:“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发布)第三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 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 号)第三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 3%。”(该评估项目结束时,财税〔2017〕58 号文尚未公布)

分析路径

金税三期系统纳税人登记信息、重点关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一“未开票收入”及“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的金额逻辑校验关系。

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电子底账系统数据对纳税人开票预缴及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关注企业是否存在数据不一致甚至少申报开票收入的情况。重点关注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


来源:大企业税收风险分析典型案例汇编,转自:浩瀚学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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