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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法联系或通知到户外广告所有人的情况下
时间: 2024-02-29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了使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使《安阳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2008-2020)能够适应新形势下的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创建更加和谐、优美、靓丽的城市空间,加大城市经营力度,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特对《安阳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2008-2020)进行修编。

第2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正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版);

4、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版);

5、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版);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GB 50449-2008);

7、国家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8、河南省文明办等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广泛运用建筑工地封闭围挡刊载“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的通知》(2013年);

9、《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2012年修正版);

10、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修正版);

11、《安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

12、《安阳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20082020);

13、《安阳市总体城市设计》;

14、中共安阳市市委宣传部等七局委联合发布的《安阳市“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宣传工作实施意见》(安文明办[2014]34号);

15、《安阳市牌匾字号设置主要技术标准》(2016年);

16、《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市管理局(安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主要责任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7、其他相关政策文件。

第3条  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东到京港澳高速公路,南到安林高速公路,西到南水北调运河,北到洹河分洪渠、北关区北部行政界线。区划调整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

第4条  规划目标

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广告整治及审批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依据。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广告经营者、业主等各方提供一个发展框架,成为未来指导广告市场规范发展的技术平台。

结合城市功能布局,对全市户外广告的空间布局进行合理安排,实现广告资源市场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共赢。

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营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区域性中心城市形象,使得户外广告成为城市景观载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5条  规划原则

1、合理布局、整体协调的原则

2、分区管理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3、展现特色、提升品质的原则

4、维护整体城市景观、兼顾昼夜效果的原则

5、经济性、艺术性与安全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6条   户外广告定义

本规划所指户外广告是指以户外场地、空间、建(构)筑物、市政设施、交通工具等为载体,以宣传公益内容、商品信息、企业或店铺字号为目的,起到广而告之作用的户外宣传设施。

第7条  户外广告设施用途分类

户外广告设施按广告用途可分为公益性户外广告、商业性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3大类。

1、公益性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和本规划规定的设施、交通工具等载体发布的、只以宣传公共政策或服务为目的的非营利性户外广告。

2、商业性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和本规划规定的设施、交通工具等载体发布的、以推销商品或服务为目的的商业广告。

商业性户外广告幅面较大,单块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广告内容采用图文并茂的形式,有较丰富商业信息,具有较强的视觉冲击力和吸引力。

3、户外招牌——是指以单位或店铺名称为主要内容的小型广告设施,以简明的文字或图案形式表达,不含其他商业信息。

户外招牌包括两类:(1)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拥有合法权属(含租赁)的经营、办公场所外设置的与其法定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或匾牌字号;(2)合法登记的建筑物的冠名名称及标识(含LOGO)。

第8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形式分类

户外广告设施按设置形式可以分为落地式广告、依附于建筑物广告和其他类型广告3大类,12小类。

1、空间广告

1)高立柱广告:指以大型立柱设置在地面上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高立柱广告总高度大于4米、小于20米,单块面积大于20平方米,一般为双面看板或三面看板形式。

2)小型立式广告:指以立柱或底座固定在地面的广告设施,小型立式广告总高度小于4米,广告总面积小于20平方米。

2、依附于建筑物的广告

1)建筑物屋顶广告:指固定在建筑物屋顶上的大型广告设施,包括广告看板、霓虹灯、三面翻广告等形式。设置于屋顶的单位名称等通透字体不作为建筑物屋顶广告,而应作为名牌LOGO

2)建筑物墙面广告:指固定在建筑物墙面上的固定画面的广告设施,包括广告看板、霓虹灯等形式。

3)大型显示屏:指固定在建筑物墙面上,通过电子屏幕光源播放动态或固定画面的广告设施。

4)楼体点光源:指依附于建筑物墙面,以电脑程序控制的LED点光源为显示载体,以动/静态方式显示广告内容的户外广告。

5)匾牌字号: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拥有合法权属(含租赁)的经营、办公场所外设置的与其法定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或匾额。

6)名牌、LOGO:指合法登记的建筑物冠名名称及标识。

3、其他广告

1)市政设施广告:以公交候车厅、路名牌、书报亭为载体设置的小型广告设施。

2)围墙(栏)广告:利用单位、居住区、施工工地围墙(栏)设置的小型广告设施。

3)车身广告:指利用公交车、出租车等车身长时间设置的广告设施。专用车辆(如警车、救护车、校车、邮政、快递等专用车辆)的车身文字、图案等不列入户外广告范畴。

4)临时广告:指城市重大活动、商业庆典等临时设置的广告设施,包括气球、条幅、吉祥物等,一般设置时间较短,活动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一节  户外广告禁止设置的情形

第9条  不得利用下列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

1、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2、交通信号灯;

3、交通执勤岗台(亭);

4、道路隔离设施(包括绿化、栏杆等);

5、高架道路及高架轨道护栏、隔声窗(隔声墙);

6、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

7、道路、桥梁等设施的收费站;

8、其它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第10条   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的使用

1、禁止在本规划划定的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立体交叉口禁止设置区内设置广告(依附于路名牌设置的广告除外,见附图1、附图2);

2、禁止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10m半径范围内设置广告;

3、禁止在河道、防洪围堤的安全防护范围内设置广告;

4、禁止利用各种线杆(包括路灯杆、电力线干、通信线杆等)设置广告;

5、禁止在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生命线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广告;

6、禁止在城市各类桥梁(含匝道、桥墩、悬索、支架等桥梁附属物)和地下通道的两侧墙体设置广告;

7、禁止利用其他跨路设施(包括跨路暖气管道、水管等)设置广告;

8其他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情形

第11条   不得设置下列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设施

1、禁止利用建筑物的防火梯、门、窗、地下出入口或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区域设置广告;

2、禁止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危房或违章建筑上设置广告;

3、禁止在城市大型公共广场、市级公园、滨河(渠)公共绿设置广告;

4、禁止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设置广告;

5其他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情形。

第12条   不得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区等的建设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

1、禁止在各级行政办公机关外事单位、军事机关等建筑及其围墙设置广告;

2、禁止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设置广告;

3、禁止在风景名胜建设控制地带内设置广告;

4、禁止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

第二节  户外广告设置基本要求

第13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14条   户外广告的形状、规格、色彩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依附于建筑物或设施的,应将户外广告与依附物进行一体化设计。

第15条   依附于建筑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遮挡依附建筑的窗户、建筑装饰构件等,不得妨碍依附建筑物、相邻建筑物的日常使用和安全需求,如:采光、通风、视线、交通通行、消防通道使用等。

第16条   依附于建筑物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外露支架(含结构支撑构建支架)。

第17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对其所附着的建筑物或周边建筑物的建筑立面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第一节  户外广告结构规划

规划根据相关规划,并深入分析城市的商业价值分布特征,确定户外广告规划结构。

第18条   户外广告规划结构为“一心、一核、二轴、多点线”。

“一心”——安阳古城传统商业街和北关商圈组成的传统商业区,户外广告重要的展示基地。

“一核”——中央商务区。区域内有CBD商贸圈、万达购物广场、义乌商贸城等现代城市的商业、商务集中地,是城市现代广告重要的展示基地。

“二轴”——中华路、永明路和文峰大道构成的城市重要发展轴,分布着全市主要的商业区和公建、广场,是城市重要的景观轴线,具有重要的广告宣传价值。轴线上的广告应结合城市设计高标准编制户外广告详细规划,并经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广告设施应采用先进的制作工艺和材料,广告内容要时尚新颖,突出轴线的特征。

“多点线”——各区的特色商业区和具有较高商业价值的城市道路,也是户外广告集中展示的区域。

第二节  户外广告风貌规划

综合分析《安阳市总体城市设计》的分区思路,根据户外广告的分布特点和设置形式,提出户外广告的风貌分区为:殷商风貌区、明清风貌区和现代风貌区3个风貌分区和2条风貌轴线,对不同区域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分区控制,分别提出各区的广告特征控制。

第19条   殷商风貌区

控制范围:殷墟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

风貌控制要求:殷墟遗址保护区内只允许设置与殷墟保护有关的指示牌等,禁止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

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户外广告应体现殷商风格,有边框的户外广告设施底座、边框、立柱等构件应有饕餮纹、甲骨文、玉龙等殷商青铜器、甲骨文的历史符号,形成区域广告特征。

第20条   明清风貌区

控制范围:安阳古城及其外围四条环城路古城一侧。

风貌控制要求:该区域为明清时期的安阳古城,其特点为“青砖灰瓦坡屋顶”,设置的广告设施应体现明清时期的风格。

古城内的所有建筑禁止设置建筑屋顶广告,商业建筑上可以设置建筑墙面广告和匾牌字号,户外广告应与承载建筑进行整体设计。

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使用性质为商业的建筑,可以设置店铺招牌。

古城范围内的落地式广告应以小型立式广告为主,广告应采用小型化设计,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户外广告的外框应采用花格窗等仿古符号。匾牌字号应使用仿古式店招的形式。

第21条   现代风貌区

控制范围: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风貌控制要求:区域特点为现代风格。位于本区域的商业集中区域可以采用各种广告形式展现商业繁荣景象。本区域鼓励使用新型广告材料和广告制作工艺,应能够充分体现安阳的现代都市风貌。

本区域商业集中区以外设置的户外广告应采用小型化设计,减少户外广告设施对城市景观的影响,鼓励采用新型广告材料和广告制作工艺。

第22条   风貌轴线

控制范围:中华路和文峰大道沿线区域。

风貌控制要求:这两条轴线是城市重要的发展轴线,是城市风貌的主要展示区域。轴线上的广告设施应高标准要求,广告内容应充分体现安阳城市的现代风貌,广告设施应根据所处区域的性质不同,结合区域城市景观,形成疏密有致、动静分区的户外广告风格。

轴线上的主要商业区域设置的商业性户外广告应使用新型形式和材料制作广告,充分展示城市商业区的繁荣景象。轴线上的其他区域应保持干净整洁的城市风貌,原则上不设广告,个别公共区域可以设置少量公益广告,广告应体现“小而精”的设置要求,广告体量要小,数量要少,内容要精,使其在不影响周边环境的情况下成为展现城市精神文明面貌的宣传阵地。

第三节  户外广告分区规划

根据用地性质和不同地段的景观要求,将城市建设用地分为禁止设置区、严格控制区、适度控制区、集中展示区4类区域,分别进行广告控制和引导设置。

第23条   禁止设置区

此类区域包括各级行政办公用地,教育科研设计用地,医疗卫生用地,风景名胜区保护、文物保护区范围及军事等特殊用地。

控制范围:全市所有的行政办公用地;各类小学、初中、高中及大中专学校用地;各类科研单位用地;各类医院、急救中心、血库(站)、防疫站、专科防治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卫生用地;殷墟保护区、洹北商城遗址保护区、天宁寺、高阁寺、袁林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兵营、军用油库等军事保护区等。

控制要求:这些区域要重点维护行政办公用地的严肃性和尊严性;风景区的生态环境和空间特征和文物保护的需要,因此禁止设置任何形式的商业性户外广告。

第24条   严格控制区

此类区域包括殷墟建设控制地带;规划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广场、防护绿地等公共空间;市区级文化体育用地、居住用地等。

控制范围:包括殷墟建设控制地带;人民公园、易园等市区级公园;市政广场、贞元广场等城市公共广场;铁路、高压走廊两侧设置的防护绿地;河流、沟渠两侧的公共绿地;市级文化体育中心,其他市区级文化体育用地;居住用地。

控制要求:上述区域原则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确需设置的,城市公共空间和居住用地范围内只允许设置小型立式广告。独立商业地块和兼容的商业建筑允许设置建筑屋顶广告和建筑墙面广告,但应控制广告体量。

第25条   适度控制区

此类区域包括城市集中展示区以外的商业、商务用地、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

控制范围:城市集中展示区以外相对集中的商业、商务用地;城市范围内的专业市场、工业用地;安钢大道西段、铁西路南段、彰德路南段的仓储物流区等。

控制要求:上述区域有相对集中的商业、商务建筑,需要营造一定的商业气氛,因此允许设置适量的户外广告。允许设置除高立柱广告以外的各种户外广告,但需控制广告体量。

第26条   集中展示区

此类区域为市区级商业中心、各区特色商业区、商业街等。这些区域商铺林立,人气鼎盛,应营造繁华的商业景象。

控制范围:各区特色商业区,老城、北关传统商圈,火车站、文化宫商圈,中央商务区,文峰大道、华祥路交叉口的商业集中区。

控制要求:老城传统商业街允许设置除高立柱广告和建筑屋顶以外的各种户外广告,广告应采用仿古样式,与设置环境相协调。

其他区域设置高立柱广告以外的各种户外广告,广告应采用新型材料和工艺制作,与设置环境相协调。

第四节  户外广告线路规划

第27条   分级控制

1、道路分级

规划根据道路等级不同,当其穿越四类不同控制区时,可以分为三种不同路段

1)一类路段:主干路、次干路、支路通过集中展示区的路段;

2)二类路段:主干路、次干路通过集中展示区、适度控制区、严格控制区的路段及城市快速路通过集中展示区、适度控制区路段;

3)三类路段:城市支路及快速路通过非商业区域的路段。

城市道路分级控制表                        3-1

道路等级

集中展示区

适度控制区

严格控制区

禁止设置区

城市快速路

二类

二类

三类

三类

城市主干路

一类

二类

三类

三类

城市次干路

一类

二类

三类

三类

城市支路

一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2、分级控制要求

1)一类控制路段

主要是城市商业集中的路段,以品质较高的现代化广告设施为主,并兼顾广告设施的夜景效果,以达到烘托商业气氛、展现繁荣景象的目的。

2)二类控制路段

严格控制户外广告设施的密度,在保证整体和谐统一的前提下突出亮点。

3)三类控制路段

禁止设置区内不允许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允许设置户外招牌,但在形态和色彩上应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出现与禁止设置区不协调的形式。对一些位于支路两侧商业氛围浓郁的路段可以按照生活性道路的要求进行控制。

第28条   分类控制

1、交通性道路

1)定义

是以满足交通运输要求为主要功能的道路,承担城市主要的交通流量及与对外交通的联系。其特点为车速高、车辆多、车行道宽、道路线型要符合快速行驶的要求。

2)范围

主要包括长江大道、华祥路、人民大道、彰德路、中华路、平原路等。

3)规划要求

由于交通性道路主要以车行交通为主,考虑到此类道路交通流量大的特点,为保证车辆的行驶安全,道路两侧的户外广告不宜密度过大,广告不宜花哨,保证良好的道路视觉感受。道路两侧禁止设置动态播放的视频广告,避免驾驶员分神和车辆滞留,减少对道路交通的影响。交通性道路户外广告应以展示城市风貌的公益性广告为主,既要展示我市的经济特色,又要塑造安阳良好的城市景观和城市风采。

2、生活性道路

1)定义

是以满足城市生活性交通要求为主要功能的道路,主要为城市居民居住、购物、社交等活动服务,以体现城市生活文化气息为主的城市次干道、支路等。

2)范围

主要包括紫薇大道、德隆街、东工路、太行路、金华街等。

3)规划要求

由于生活性道路有人流也有车流,车速不快,道路两侧分布有各种服务居民生活的设施,因此生活性道路两侧的户外广告既要提升城市的形象和软实力,又要展现美好的生活气息。户外广告设置要求以展示安阳文化的公益性广告为主,应体现生活气息为主,采用小型化设计,避免对周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

3、商业街区道路

1)定义

途径市区级特色商业区、商业中心等商业集中区域的各级道路,这些路段主要以体现商业气息为主。

2)范围

文峰大道(彰德路—东风路)、中华路(文明大道—弦歌大道)、永明路(文明大道—文昌大道)、红旗路、北大街等道路及路段。

3)规划要求

由于商业街区道路两侧分布有集中的商业设施,具有吸引人流、商业气氛浓郁的特点,因此商业街区道路两侧的户外广告应以商业性户外广告为主。商业广告鼓励采用新型广告制作手段和制作材料,充分体现城市繁华景象,广告内容应健康、活泼、色彩鲜亮,并应充分考虑夜间照明效果。

第一节  公共空间广告

第29条   高立柱广告

高立柱广告只允许设置在城市出入口和高速公路沿线两侧,城市其他区域禁止设置。

在城市出入口附近设置的高立柱广告,其位置应符合本规划的相关规定,立柱距离最近的道路和建筑物红线不得少于20米。

在高速公路两侧沿线设置的高立柱广告,只允许设置在高速公路路基边线50米外。设置位置必须符合有关市政设施的安全规范,尽可能远离高压走廊,立柱落点不得影响地下管线的畅通。

高速公路每侧设置的高立柱广告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00米。单块广告最大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最小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广告总高度(从地面到广告设施的最高处)不得大于20米。

高立柱广告造型应保持平稳,牌面应尽可能与道路走向垂直。一处高立柱广告不得设置超过三个广告牌面。禁止设置上下重叠或多层牌面。禁止设置动态展示的高立柱广告。

第30条   小型立式广告

小型立式广告允许设置在城市道路两侧的人行道内。城市道路交叉口附近设置小型立式广告应设置在禁止设置区以外。

宽度小于3.5米的人行道禁止设置小型立式广告,并不得影响无障碍通道的使用。

小型立式广告总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高度(从地面到广告设施的最高处)不得超过4米。

小型立式广告柱脚距离路沿石应在0.20.9米之间,板面的垂直投影距路沿石不得小于0.2米。

同一条道路或路段只允许设置一种规格的小型立式广告,间距不宜小于100米。

第二节  依附于建筑物的广告

第31条   建筑屋顶广告

城市中应严格控制设置建筑屋顶广告,若确需设置,只有24米以下的商业、商务、工业、仓储建筑(包括高层建筑配建的24米以下商业、商务性质的裙楼)可以设置建筑屋顶广告。

老城所有建筑和其他区域的坡屋顶建筑或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不得设置屋顶广告。其他商业建筑设置建筑屋顶广告不得破坏承载建筑物整体轮廓线,需要对承载建筑进行重新设计,在原建筑上增加实体墙面进行设置,设计方案报规委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建筑屋顶广告总高度不得超过承载建筑高度的1/4,且不得超过该建筑顶层层高。

广告牌面应沿建筑物外墙平行设置,长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

在同一幢建筑上设置多块屋顶广告或在同一视角内多幢建筑均设置屋顶广告的,其广告设置的造型、规格要相互协调,高度保持一致。禁止叠加设置屋顶广告。

第32条   建筑墙面广告

只有24米以下的商业、商务、工业、仓储建筑(包括高层建筑配建的24米以下商业、商务性质的裙楼)可以设置建筑墙面广告。

位于集中展示区内的商业建筑或位于集中展示区外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设置墙面广告时,每个墙面广告面积总和不应大于该墙体总面积的40%

位于集中展示区外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每面主体墙面广告面积不应大于该主体墙面总面积的30%

平行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户外广告,其高度不得超过该建筑物檐口,宽度不得超出该建筑物两侧墙面。底部有门窗的,不得遮挡门窗;没有门窗的,距地面高度须大于3米。广告结构与牌面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0.5米。

广告位一经批准,一般情况下不应增设广告位。确实修改的,须经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

禁止垂直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户外广告。

第33条   大型显示屏广告

只有位于集中展示区的24米以下商业建筑外墙上可以设置展示商业性内容的大型显示屏广告,城市的其他建筑或区域禁止设置展示商业性内容的大型显示屏广告。(见附图3)。

大型显示屏广告禁止直接照射商业建筑以外的其他建筑,附图3红色区域内有其他非商业建筑的,禁止设置大型显示屏。

当设置位置靠近住宅区时,应适度调低点光源亮度,宜设置静态展示广告,避免广告视频画面过于闪烁、跳跃。

大型显示屏广告播放的内容,应有不少于30%的公益性广告内容,且不得少于1幅。

大型显示屏广告应具备调节亮度的功能,以便在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及时、迅速调整广告物显示亮度。

第34条   楼体点光源广告

只有商业、商务建筑允许设置楼体点光源广告。

建筑物设置楼体点光源广告,应与建筑物进行一体化设计,设计方案报规委会通过后方可设置。

当设置位置靠近住宅区时,应适度调低点光源亮度,尽量设置为静态展示广告,避免广告视频画面过于闪烁、跳跃。

应具备调节显示亮度的功能装置,以便在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及时、迅速调整广告物显示亮度。

第三节  其他广告

第35条   机动车车身广告

只有公交车和出租车可以设置机动车车身广告,其他公共及社会车辆禁止设置。

公交车可以在不影响驾驶安全的前提下在其车身设置广告,车身广告应与承载车辆进行整体设计,不得影响道路安全。

出租车允许在不影响驾驶安全的前提下在车顶电子屏发布商业广告,并应发布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内容。

第36条   临时广告

根据需要,商家可以在商业、商务建筑所属的自有广场等相对独立的空间内设置各种临时性商业广告(如气球、条幅、吉祥物等),不得设置在道路红线以内。

临时性广告不得影响正常的空间的交通秩序和行人安全。活动结束应立即拆除。

第37条   户外招牌分类

户外招牌分为两类:

1、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拥有合法权属(含租赁)的经营、办公场所外设置的与其法定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或匾牌字号。

2、指合法登记的建筑物的冠名名称及标识(含LOGO)。

第38条   户外招牌设置通用规定

1、户外招牌仅允许设置相应建筑物、场所名称、标识,如含有商品推销内容的信息,则应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要求进行控制。

2、户外招牌所显示的名称信息必须与其对应建筑物或场所一致。

3、对于汇集多家公司的商务楼等,应在楼体入口处集中、统一设置。

4、户外招牌应平行于建筑物墙面设置,不得垂直于建筑物主体墙面。

5、禁止在建筑物(含裙楼)顶部凌空(含屋顶水箱、其他构筑物等)部分设置户外招牌。

6、禁止在建(构)筑物室内利用玻璃或透明物,如窗户、玻璃幕墙、观光电梯等设置户外招牌。

7、古城内仿古建筑的户外招牌应采用仿古形式,应采用木材、旗幡等与建筑风格相匹配的形式设置。

第39条   匾牌字号类户外招牌设置的具体规定

1、匾牌字号的设置,应按照“一店一牌”的原则制作安装,严禁一店多牌设置。

2、匾牌字号设置应整齐规范,在一定区域或同一建筑上,匾牌字号要高度一致。

3、匾牌字号一般应设置在一层门楣处,严格控制在建筑二层及以上设置匾牌字号。经研究必须设置在二层的匾牌字号,只能设于建筑物二层与三层之间的窗间墙上,高度应控制在0.8-1.2米之间,厚度不得超过0.3米,不得遮挡承载建筑窗户。

4、在一层门楣设置的匾牌字号高度,应控制在0.8-1.5米之间,厚度不得超过0.5米,长度不得超过该店面的沿街产权长度,且不得超过建筑物长度。

5、建筑物底层立柱面、一层通透玻璃等处不得设置匾牌字号。

6、全球或全国连锁企业已有通用名牌的(应由广告主管部门认可),可依据通用名牌字体、色彩设置,但设置基本要求和位置应符合本规划规定。

第40条   依附于建筑的名牌(LOGO)的具体规定

1、名牌只允许设置在建筑物或裙房顶部实体墙面上,禁止设置突出建筑屋顶的字体名牌。若确需设置,须经规委会同意后方可设置。

2、名牌不宜依附于玻璃幕墙设置,若整栋建筑全部为玻璃幕墙的,则宜与建筑物进行一体化设计,并应与所依附建筑物风格相匹配。

3、名牌只允许依据建筑物冠名权所指定名称设置,一栋建筑物仅允许拥有一项冠名权,不允许设置多个名称的名牌。

4、建筑物顶部墙面设置名牌的,只允许设置字体或简单明了的LOGO,宜采用自发光的制作工艺,禁止设置实体版面和使用外打灯光源。

5、设置名牌应与承载建筑物相协调,设置业主应将整体设计效果一并报广告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41条   独立式名牌(LOGO)

1、在独立权属的自有空间内允许设置不超过2处的独立式名牌LOGO

2、独立式名牌(LOGO)设置高度不得超过5米,样式、造型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全球或全国连锁企业已有通用独立式名牌(LOGO)的(应由广告主管部门认可),可依据通用规定进行设置。

第一节  公益性户外广告的一般设置规定

第42条   公益性广告的设置不受户外广告设置分区的限制,城市的公共场所(包括机场、车站、商场、宾馆、商业街区、城市居住区、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等)适当位置均有义务设置公益性户外广告。

第43条   公益性户外广告可以采用市区允许的各种广告形式进行设置,但高立柱广告等体量较大的公益性广告,只允许在本规划规定的区域设置,城市其他区域禁止设置。

第44条   所有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都有义务发布公益性广告。同一商业广告业主设置的商业广告位,应有不少于其设置广告总面积30%的版面用于公益性内容的宣传。

第45条   如遇文明城市创建等政府组织的重大活动,城市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可以对全市所有广告设施的广告内容进行统一安排,各商业性户外广告业主应积极配合工作。

第二节  公益性户外广告具体设置规定

第46条   高立柱广告

高立柱广告只允许设置在城市出入口和高速公路两侧沿线,城市其他区域禁止设置。城市出入口范围内的高立柱广告只能发布公益性广告内容。

具体设置要求应符合本规划商业性户外广告中关于高立柱广告设置的相关规定。

第47条   小型立式广告

小型立式广告允许设置在城市公共场所用地范围内和城市道路两侧的人行道内,其具体设置应满足本规划第31条的相关要求。

第48条   大型显示屏广告

行政机关为公益宣传而设置的大型显示屏,应采用小型化设计,广告内容应以静态展示为主,避免广告视频画面过于闪烁、跳跃。

单位设置的大型显示屏在非工作时段应关闭,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大型显示屏应具备调节亮度的功能,以便在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及时、迅速调整屏幕显示亮度。

第49条   市政设施广告

在城市中,公益性广告可利用公交候车亭、路名牌、报亭等市政公用设施设置公益性广告,其他市政设施禁止设置。

市政设施广告应结合所依附的设施一并设计和报批。

第50条   围墙(栏)广告

1、围墙(栏)广告的设置要求

居住小区、单位围墙(栏)上允许设置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广告。在围墙(栏)上设置公益性广告,单组围栏只允许设置1块版面,版面面积不得超过该组围墙(栏)面积的30%。版面间距不得小于10米,且最少间隔一组围栏设置。

2、建筑工地施工围挡

建筑工地施工围挡允许发布一定数量的公益广告,广告应紧贴围墙墙面设置,其广告高度应小于围墙高度,宽度不得超出围墙墙面长度。

第51条   机动车车身广告

只有公交车和出租车可以设置公益性广告,其他公共及社会车辆禁止设置。

公交车可以在不影响驾驶安全的前提下在其车身设置广告,车身广告应与承载车辆进行整体设计,不得影响道路安全。

出租车允许在不影响驾驶安全的前提下在汽车后档风玻璃粘贴公益广告,车顶电子屏也应发布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内容。

第52条   临时广告

政府举办大型活动可以设置临时广告。活动结束应立即拆除。

第53条   户外广告外观及制作规定  

户外广告设施的形式、形状、尺寸和材质等应与所依附的建筑立面和城市空间的整体景观保持协调一致。

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其附属的支架等)应选用安全、坚固、耐火的材料,在制作上应遵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符合荷载、防雷、防风、防火、抗震以及电气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户外广告形式。

户外广告设施如采用有背板的形式,其背板色彩应与建筑物色彩保持协调。

附属于建筑物的户外广告禁止裸露广告支架。

第54条   户外广告照明规定

户外广告的照明装置应优先选用节能设施,降低能源消耗。

户外广告照明应与所在区域的整体景观灯光设计环境氛围相协调,宜进行一体化设计,且户外广告照明应服从景观照明灯光所形成的环境氛围。建筑物广告照明必须与建筑照明统一,做到主次分明、整体协调。

在保证照明效果的同时,应选择恰当的照明方式,并对广告照明设施进行必要的光源遮蔽,避免产生光污染(如:干扰光、眩光、混光、人工白昼等)。

户外广告设施不得使用闪烁光源,以免影响居住建筑或城市道路的使用。

主要商业区以外区域有照明广告,每天22点到第二天早上8点,大型电子显示屏广告应保持熄灭状态,其他类型有照明广告宜保持熄灭或低亮度状态。主要商业区范围内的有照明广告,每天0点到第二天早上8点,大型电子显示屏广告应保持熄灭状态,其他类型有照明广告宜保持熄灭或低亮度状态。

广告照明设备应符合相关技术规定,保证安全运行。

有关照明设计、技术参数等规定应符合《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2008)的相关要求。

户外广告设施报批时应附广告照明方案。

第55条   维护与拆除规定

户外广告业主应负责对广告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持户外广告外形美观。

户外广告业主应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安全维护。

在广告物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如支架脱落、支撑结构严重锈蚀、牌面倾斜松动等)且危及行人安全的情况下,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户外广告所有人即时修复或拆除。在无法联系或通知到户外广告所有人的情况下,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设置户外广告许可期限届满,户外广告所有人应及时处置广告,未能申请获得延期的广告必须由广告所有人予以拆除。拆除广告位后,应及时对原广告位所依附的建筑或场地环境进行恢复。

临时性广告在相关活动结束后,广告所有人应立即拆除。

户外广告设置在许可期内无广告发布时,应免费发布公益性内容,禁止空置广告位。

建立广告公司失信黑名单制度,将不能认真履行广告维护和拆除义务的广告公司纳入黑名单,将在广告准入、审批等环节进行限制。

第56条   市区范围内各类户外广告的许可、日常管理必须符合本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57条   本规划涉及的户外广告由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58条   广泛开展专项规划的宣传教育培训。

第59条   违反本规划设置的户外广告,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60条   本规划自安阳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61条   本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程序。


安阳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修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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