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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时间: 2024-02-16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筑业企业的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关于深化全市建筑企业资质审批突出问题系统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泸住建党〔2021〕3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双随机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筑业企业的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关于深化全市建筑企业资质审批突出问题系统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泸住建党〔2021〕3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安排,决定开展2021年第一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22号令);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

(五)《住建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

二、核查对象

注册地在我市且已取得建筑业市级许可资质的以下四类企业:

(一)2021年注册地变更至我市的企业;新办后三个月内变更法人的。

(二)近一年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

(三)近一年被投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四)企业无注册建造师的。

三、核查主要内容

(一)企业营业执照是否有效,注册地址与资质证书是否一致。

(二)企业技术负责人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三)企业注册人员的人数、专业等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四)企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的人数、专业等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五)企业净资产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四、被核查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二)企业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职称证书、身份证、2021年3-5月社保证明;

(三)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建造师证书、身份证、2021年3-5月社保证明;

(四)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2021年3-5月社保证明;

(五)包含“所有者权益”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六)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表。

被核查企业应提供:第(一)至(五)项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材料一份,并提供原件验核;第(六)项原件一份。

五、检查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

2021年7月10日前,被核查企业应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等文件,逐项自查,按要求提供真实资料,积极配合核查工作;如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按“不合格”企业处理。

(二)核查整改阶段

2021年7月30日前,被核查企业将相关资料报送至市建发中心建筑业管理科,逾期未完成提交资料的视为核查“不合格”。

2021年8月10日前,我局将完成核查,并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22号令)第二十八的规定,对核查“不合格”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间,“不合格”企业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变更等业务。

(三)处理阶段

对整改期满后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企业,我局将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22号令)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联 系 人:王开欣               

联系电话:0830-3191374

联系地址:西南商贸城17区建筑业总部基地5楼510室建筑业管理科


附件:1.被核查企业名单.docx

          2.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表.docx

     3.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情况表.docx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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