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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报警的浓度限值可以依据我国现行的《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的规定
时间: 2024-02-02浏览次数:
4.2.1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对居住建筑,根据其人均居住用地指标按下图的规则评分:对公共建筑,根据其容积率按下图的规则评分:4.2.2 场地内合理设置绿化用地居住建筑的评分规则如下图所示:公共建筑的评分规则如下图所示:小贴士:《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
4.2.1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对居住建筑,根据其人均居住用地指标按下图的规则评分:


对公共建筑,根据其容积率按下图的规则评分:


4.2.2 场地内合理设置绿化用地

居住建筑的评分规则如下图所示:


公共建筑的评分规则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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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2.0.32条将绿地率定义为”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化,不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4.2.3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居住建筑的评分规则如下图所示:


公共建筑的评分规则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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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鼓励充分利用地下空间,但从雨水渗透及地下水补给,减少径流外排等生态环保要求出发,对公共建筑地下一层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作了适当限制。

4.2.4 避免光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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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反射比的定义可参见《玻璃幕墙光学性能》GB/T18091-2000第3.1条:被物体表面反射的光通量与入射到物体表面的光通量之比。
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2008第7章“光污染的限制”规定了光污染的限制应遵循的原则、光污染的限制应符合的规定、光污染的限制应采取的措施。其中光污染的限制应符合的规定包括:
1.夜景照明设施在居住建筑窗户外表面产生的垂直照度不应大于规定值;
2.夜景照明灯具朝居室方向的发光强度不应大于规定值;
3.城市道路的非道路照明设施对汽车驾驶员产生的眩光的阈值增量不应大于15%;
4.居住区和步行区的夜景照明设施应避免对行人和非机动车人造成眩光,夜景照明灯具的眩光限制值应满足规定;
5.灯具的上射光通比的最大值不应大于规定值;
6.夜景照明在建筑立面和标识面产生的平面亮度不应大于规定值。

4.2.5 场地内环境噪声控制

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第5.1条规定的各类声环境功能区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具体要求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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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具体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 对场地周边的环境噪声情况进行调研,得出噪声现状的检测报告,并根据规划实施后的环境噪声作出预测,从而在规划中依照噪声的来源、分布,提出合理的防噪、降噪方案。
2. 在总平面规划时,注意噪声源及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合理布局,不把噪声敏感性高的居住建筑安排在临近交通干道的位置,同时确保不会受到固定噪声源的干扰。通过对建筑朝向、定位及开口的布置,减弱所受外部环境噪声的影响。
3. 采用适当的隔离或降噪措施,减少环境噪声干扰。例如,采取道路声屏障、低噪声路面、绿化降噪、限制重载车通行等隔离或降噪措施;对于可能产生噪声干扰的固定设备噪声源采取隔声和消声措施,降低其环境噪声。

4.2.6 场地内风环境

本条评分规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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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算区域:建筑迎风截面堵塞比(模型面积/迎风面计算区域截面积)小于4%;以目标建筑(高度H)为中心,半径5H范围内为水平计算域。在来流方向,建筑前方距离计算域边界要大于2H,建筑后方距离计算域边界要大于6H。
2)模型再现区域:目标建筑边界H范围内应以最大的细节要求再现。
3)网格划分:建筑的每一边人行高度区1.5m或2m高度应划分10个网格或以上;重点观测区域要在地面以上第3个网格或更高的网格内。
4)入口边界条件:入口风速的分布应符合梯度风规律。参考国内外标准以及我国研究成果,建议不同地貌情况下梯度风的指数α取值如下表:

类别空旷平坦地面城市郊区大城市中心
α 0.14 0.22 0.28

5)地面边界条件:对于未考虑粗糙度的情况,采用指数关系式修正粗糙度带来的影响;对于实际建筑的几何再现,应采用适用实际地面条件的边界条件;对于光滑壁面应采用对数定律。
6)湍流模型:选择标准k-e模型。高精度要求时采用Durbin模型或MMK模型。
7)差分格式:避免采用一阶差分格式。

4.2.7 采取措施降低热岛强度


《城市居住区热环境设计规范》JGJ286-2013 中的强制性条文第4.2.1条要求:居住区夏季户外活动场地应有遮阳,遮阳覆盖率不应小于下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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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活动场地包括:步道、庭院、广场、游憩场和停车场。其遮阳措施包括绿化遮阴、构筑物遮阴、建筑日照投影遮阴。建筑日照投影遮阴面积按照夏至日8:00~16:00内有4h处于建筑阴影区域的户外活动场地面积计算。乔木投影按照树冠计算。设计时按照20年或以上的成活乔木计算其树冠,或参考园林设计中的推荐计算方法。对于首层架空构筑物,架空空间如果是活动空间,可计算在内。
如果综合各种效果,通过室外热环境的模拟计算,可以证明室外平均热岛强度≤1.5℃,也可以得分。
为保证模拟结果的准确性,模拟报告要求如下:
1)气象条件
2)风环境模拟
3)太阳辐射模拟
4)下垫面及建筑表面参数设定
5)景观要素参数设定

4.2.8 便捷联系场地内公共交通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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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调查显示,我国居民步行出行的平均速度为3km/h-5km/h,500m大约步行5min-10min,是居民步行的可承受距离;800m大约步行8min-16min,是居民对轨道交通的可承受距离。
设计评价查阅建筑总平面图、场地周边公共交通设施布局图(应标出场地到大公交站点的步行路线、场地出入口到达公交站点的距离,包括建筑与公共交通站场连通的专用通道、连接口等内容)。

4.2.13 雨水专项规划设计

充分利用场地空间合理设置绿色雨水基础设施,对大于10hm2的场地进行雨水专项规划设计。 
当建筑场地内或附近有河流、湖泊、水塘、湿地、低洼地时,可利用其作为雨水调蓄设施,而不必再设计人工池体进行调蓄。能调蓄雨水的景观绿地包括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树池、干塘、湿地等。
“硬质铺装地面”是指场地中停车场、道路和室外活动场地等,不包括建筑占地(屋面)、绿地、水面等。透水铺装材料性能及铺砖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现行相关标准。相关标准有:《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透水沥青路面技术规程》CJJ/T190,《透水路面砖和透水路面板》GB/T25993,《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技术规程》CJJ/T135等。
本条的评分规则如下:


4.2.14 合理规划雨水径流

合理规划地表与屋面雨水径流,对场地雨水实施外排总量控制。设计控制雨量的确定要通过统计学方法获得,考虑到气候变化的趋势和周期性,推荐采用30年,特殊情况除外。本条设定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宜超过85%。本条的评分规则如下:


4.2.15 合理选择绿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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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满足植物生长需要的覆土深度为:乔木>1.2m,深根系乔木>1.5m,灌木>0.5m,草坪地被>0.3m。种植区域的覆土深度应满足申报项目所在地相关覆土深度的规定或要求。
对于公共建筑,是否采用垂直绿化或屋顶绿化,应经技术经济分析论证,且采用这两种绿化方式之一即可得分,但采用屋顶绿化方式时,应有适当的绿化面积(屋顶绿化面积占可绿化面积的比例达到30#及以上)。
本条评分规则如下:

5.2.2外窗、玻璃幕墙的可开启部分能使建筑获得良好的通风

本条评分规则如下图所示:


5.2.3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优于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本条评分规则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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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具体说,要求传热系数K、遮阳系数SC、太阳得热系数SHGC比标准要求的数值均降低5%得5分;均降低10%得10分。对于夏热冬暖地区,应重点比较透明围护结构遮阳系数(居住建筑)或太阳得热系数(公共建筑)的降低,传热系数不做进一步降低的要求。对于严寒地区,应重点比较不透明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的提升,遮阳系数和太阳得热系数不做进一步降低的要求。当地方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高于国家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时,仍应以国家现行节能设计标准作为基准来判断。
对于公共建筑,具体是指《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4),主要指标包括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太阳得热系数等,相关条文包括第3.3.1、3.3.2条。太阳得热系数(SHGC,solar heat gain coefficient)又称太阳光总透射比(total solar energy transmittance),是指通过玻璃、门窗或玻璃幕墙成为室内得热量的太阳辐射部分与投射到玻璃、门窗或玻璃幕墙构件上的太阳辐射照度的比值。
“建筑供暖空调全年计算负荷”是指供暖空调系统全年需要提供的总热量和总冷量,即由建筑围护结构传热和太阳辐射形成的供暖空调负荷。

5.2.4 机组能效比

对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直燃型和蒸汽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其能效指标比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规定值的提高或降低幅度满足图5.2.4的要求;
对房间空气调节器和家用燃气热水炉,其能效等级满足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节能评价值要求。


5.2.6 合理选择和优化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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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前后的参照系统和实际系统,围护结构、设计参数、模拟参数(作息、室内发热量等)的设置等应一致:如本标准第5.2.3条按第2款得分,也应与其保持一致。参照系统按常规形式考虑,例如输配系统的风机、水泵定频和台数控制、冷热媒温差等;同时,参照系统也应满足本标准第5.1.1、5.1.2、8.1.4条以及《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所有强制条文的要求,例如冷热源机组能效值。

5.2.8 采取措施降低部分负荷、部分空间使用下的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能耗
评分规则如下图所示:


5.2.10 照明功率密度值

评分规则如下图所示:


5.2.13 排风能量回收系统设计合理并运行可靠

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4中4.3.26条规定,“设有集中排风的空调系统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设置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4.3.27条规定“有人员长期停留且不设集中新风、排风系统的空气调节区(房间),宜在各空气调节区(房间)分别安装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
国家标准《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GB/T21087-2007对装置性能提出了具体要求,并规定了装置名义风量对应的热交换效率最低值。


5.2.16 可再生能源利用

评分规则如下图所示:


6.2.1 建筑平均日用水量

评分规则如下图所示:


6.2.2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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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水平衡测试应达到以下目标:
1.      掌握项目用水现状;
2.      对项目用水现状进行合理化分析;
3.      找出项目用水管网和设施的泄漏点,并采取修复措施,堵塞跑冒滴漏;
4.      健全项目用水三级计量仪表设置;
5.      可以较准确地把用水指标层层分解下达到各用水单元;
6.      建立用水档案;
7.      通过水平衡测试提高建筑管理人员的节水意识、节水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8.      为制定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量指标提供较准确的基础数据。

6.2.3 给水系统无超压出流现象

评分规则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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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第4.2.1条规定:设有市政或小区给水、中水供水管网的建筑,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供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充分利用市政供水压力,是建筑给水的一项重要节能措施。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做到:掌握用水点的供水压力、水量等要求;明确用水器具、设备的水压、水量要求;设计控制超压出流的技术措施,如管网压力分区、减压阀、减压孔板等的设置。

6.2.5 公用浴室采取节水措施


6.2.6 使用较高用水效率等级的卫生器具


满足现行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及《节水型产品技术条件与管理通则》GB/T18870要求的节水器具,其用水效率基本上能达到用水效率等级标准的三级标准,其中部分能达到三级以上指标。


6.2.7 绿化灌溉采用节水灌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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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灌溉应采用喷灌、微灌、渗灌、低压管灌等节水灌溉方式,同时还可采用湿度传感器或根据气候变化的调节控制器。当采用再生水灌溉时,因水中微生物通过喷灌在空气中极易传播,应避免采用喷灌方式。微灌的用水一般都应进行净化处理,先经过沉淀除去大颗粒泥沙,再进行过滤,除去细小颗粒的杂质等,特殊情况还需进行化学处理。
土壤湿度感应器可以有效测量土壤容积含水量,使灌溉系统能够根据植物的需要启动或关闭,防止过旱或过涝情况的出现;雨天关闭系统可以保证灌溉系统在雨天自动关闭。

6.2.8 空调设备或系统采用节水冷却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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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或闭式冷却塔的喷淋水系统仅通过排污和补水改善水质,耗水量大,不符合节水原则。应优先采用物理和化学手段,设置水处理装置和化学加药装置改善水质,减少排污耗水量。
水冷制冷机组的冷凝排热通过蒸发传热和接触传热两种形式排到大气,在不同季节两者的作用有所不同,冬季气温低,接触传热量可占50%以上,甚至达70%以上,接触传热不耗水;夏季气温高,接触传热量小,蒸发传热占主要地位,其传热量可占总传热量的80%~90%,蒸发传热需要耗水,绝大部分耗水以水分蒸发的形式散到大气中。
实际运行时,蒸发传热占主导的季节中,开式冷却水系统或闭式冷却塔的喷淋水系统的实际补水量大于蒸发耗水量的部分,主要由冷却塔飘水、排污和溢水等因素造成,蒸发耗水量所占的比例越高,不必要的耗水量越低,系统也就越节水;接触传热占主导的季节中,由于较大一部分排热实际上是由接触传热作用实现的,通过不耗水的接触传热排出冷凝热也可达到节水的目的。

6.2.10 合理使用非传统水源

如按非传统水源利用率指标进行打分,评分规则如下列图所示:


如按非传统水源使用用水类型打分,评分规则如下:


6.2.11 冷却水补水使用非传统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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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中4.3.1条规定了冷却水“宜优先使用雨水等非传统水源”。
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只要其水质能够满足《采暖空调系统水质标准》GB/T29044中规定的空调冷却水的水质要求,均可以替代自来水做为冷却水补水水源。
条文中冷却水的补水量以年补水量计,设计阶段冷却塔的年补水量可按照《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中的3.1.4条规定执行。

7.2.3 土建工程与装修工程一体化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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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工程与装修工程一体化设计是指土建设计与精装修设计同步有序进行,即精装修专业与土建的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这五个专业组成六个专业,共同完成从方案到施工图的工作,是土建与精装修紧密结合,做到无缝对接。
住宅建筑,主要针对以“户”为基本居住单位的居住建筑,主要包括一般住宅、公寓、宿舍等,对于福利院、疗养院等无基本居住单元的特殊类型居住建筑,可参照对公共建筑的要求执行。公共建筑的公共部位包括楼梯、电梯、卫生间、大厅、中庭、货运通道、车库等部位。

7.2.4 公共建筑中可变换功能的室内空间采用可重复使用的隔断(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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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走廊、楼梯、电梯井、卫生间、设备机房、公共管井以外的地上室内空间均应视为“可变换功能的室内空间”,有特殊隔声、防护及特殊工艺需求的空间不计入。此外。作为商业、办公用途的地下空间也应视为“可变换功能的室内空间”,其它用途的地下空间可不计入。
“可重复使用的隔断(墙)比例”指的是在可变换功能空间中,使用可重复使用的隔断(墙)围合而成的建筑面积与可变换功能空间总建筑面积的比值。

7.2.5 采用工业化生产的预制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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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制构件是指工厂或现场制造的各种结构构件和非结构构件,如预制梁、预制柱、预制墙板、预制阳台板、预制楼梯、雨棚、栏杆等。

7.2.7 选用本地生产的建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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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500km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的运输距离指建筑材料的最后一个生产工厂或场地到施工现场的距离。

7.2.10 合理采用高强建筑结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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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混合结构:
1) 对其混凝土结构部分,按本条第1款(混凝土结构)进行评价;
2) 对其钢结构部分,按本条第2款(钢结构)进行评价;
3) 得分取前两项得分的平均值。
本条所涉及的高强建筑结构材料主要包括高强度钢筋、高强混凝土、高强钢材等。400MPa级及以上钢筋包括HRB400、HRB500、HRBF400、HRBF500等钢筋。
本条中的混合结构系指由钢框架或型钢(钢管)混凝土框架与钢筋混凝土筒体所组成的共同承受竖向和水平作用的高层建筑结构。

7.2.11 合理采用高耐久性建筑结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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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中所指的高耐久性混凝土,系指按《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JGJ/T 193进行检测,抗硫酸盐等级KS90,抗氯离子渗透、抗碳化及抗早期开裂均达到III级、不低于现行标准GB/T 50476《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中50年设计寿命要求的混凝土。对于严寒及寒冷地区,还要求抗冻性至少达到F250。
本条中的耐候结构钢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耐候结构钢》GB/T 4171的要求;耐候型防腐涂料须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用钢结构防腐涂料》JG/T224中II型面漆和长效型底漆的要求。

7.2.12 采用可再利用材料和可再循环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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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利用材料是指不改变物质形态可直接再利用的,或经过组合、修复后可直接再利用的回收材料。可再利用建筑材料一般是指制品、部品或型材形式的建筑材料。
可再循环材料是指通过改变物质形态可实现循环利用的回收材料。主要包括金属材料(钢材、铜等)、玻璃、铝合金型材、石膏制品、木材。
有的建筑材料则既可以直接再利用又可以回炉后再循环利用,例如标准尺寸的钢结构型材等。以上各类材料均可纳入本条范畴。但同种建材不重复计算。

7.2.14 合理采用耐久性好、易维护的装饰装修建筑材料


8.2.1 主要功能房间室内噪声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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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办公、商业、旅馆、医院建筑主要功能房间的噪声级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应分别与《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中不同类型建筑涉及房间的要求一一对应;学校建筑主要功能房间的噪声级低限标准限值按《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中的规定值选取,高要求标准限值在此基础上降低5dB(A);对于旅馆建筑,《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室内噪声级限值有三级,二级为低限标准,特级为高要求标准。
其余类型民用建筑,可参照相关类型进行评价。对于公共建筑如办公建筑中的大空间、开放办公空间等噪声级没有明确要求的空间类型,不做要求。


8.2.2 主要功能房间的隔声性能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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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中,除旅馆建筑外,其它各类建筑的外墙、门窗隔声标准只有一个级别。进行绿色建筑评价时,对其它各类建筑,将该级别视为低限标准,高要求标准按比低限标准高5dB执行。
对于《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没有涉及的类型建筑的围护结构构件隔声性能可对照相似类型建筑的要求评价。对于公共建筑如办公建筑中的大空间、开放办公空间等的围护结构隔声性能没有明确要求的空间,不做要求。

8.2.6 主要功能房间的采光系数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要求

评分规则如下图所示:


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2013第4章对各类建筑的主要功能房间或场所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和天然光照度标准值规定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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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图表针对的是III类光气候分区,其它地区应乘以相应的光气候系数。同时应注意的是,上述窗地面积比是在一定条件下得到的。当室外遮挡较为严重,或窗透射比较低时,应进行采光计算校核,校核采光系数是否满足标准要求。采光计算时还应考虑周边建筑和建筑自身的遮挡。

8.2.7 改善建筑室内天然采光效果


为了改善建筑室内天然采光效果,不仅要保证适宜的采光水平,还需要提高采光的质量。本条三款分别对控制眩光措施、内区采光、地下空间采光进行评价。
本条第1款,要求符合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中控制不舒适眩光的相关规定。主要功能房间的眩光应不高于下图中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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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款的内区,是针对外区而言的。为简化,一般情况下外区定义为距离建筑外围护结构5米范围内的区域。应对内区的主要功能房间的采光分别进行计算,,再统计采光达标的面积比例。
采用下沉广场(庭院)、天窗、导光管系统等,可改善地下车库等地下空间的采光,但考虑到合理的经济性,其采光水平不宜过高,第3款中将平均采光系数0.5%作为参评条件。

8.2.8 采取可调节遮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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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筑应当在满足节能设计标准各项要求的基础上有更高的要求。本条对设置可控遮阳调节装置的具体数量提出了明确要求。对于可控遮阳的类型,除活动外遮阳外,永久设施(中空玻璃夹层智能内遮阳)、固定外遮阳加内部高反射率可调节遮阳也可作为可调外遮阳措施。对于住宅,建筑设计包含300mm以上的挑檐、阳台或立面构造,并且建筑设计图纸中明确安装可调节内遮阳并体现在住宅售房合同中,也可以算作可调节措施。

8.2.9 供暖空调系统末端现场可独立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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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中第5.2.2条规定:“设计集中采暖系统时,管路宜按南、北向分环供热原则进行布置并分别设置室温调控装置”、《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中第5.3.3条规定:“集中采暖(集中空调)系统,必须设置住户分室(户)温度调节、控制装置及分户热计量(分户热分摊)的装置或设施”、《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中第6.0.2条规定:“当居住建筑采用集中采暖、空调系统时,必须设置分室(户)温度调节、控制装置及分户热(冷)量计量或分摊设施。”、《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中第6.0.2条规定:“采用集中式空调(采暖)方式的居住建筑,应设置分室(户)温度控制及分户冷(热)量计量设施。”

8.2.10 优化建筑空间、平面布局和构造设计,改善自然通风效果


小贴士
居住建筑能否获取足够的自然通风与通风开口面积的大小密切相关。一般情况下,当通风开口面积与地板面积之比不小于5%时,房间可以获得比较好的自然通风。在夏热冬暖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具有较好的自然通风条件,人们习惯采用自然通风改善室内的热湿环境。为此,本条对夏热冬暖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通风适当提高了要求,提出居住建筑通风开口面积与房间地板面积的比例,在夏热冬暖地区达到10%,在夏热冬冷地区达到8%,在其他地区达到5%。
对于公共建筑,由于设计大进深内区,或者由于别的原因不能保证开窗通风面积,使得单纯依靠自然风压与热压不足以实现自然通风,需要进行自然通风优化设计或创新设计,以保证建筑在过渡季典型工况下平均自然通风换气次数。

8.2.12 主要功能房间中人员密度较高且随时间变化大的区域设置室内空气质量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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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保证长期居住或停留,人体健康不受危害的室内空气中二氧化碳浓度的限值标准,国家标准《室内空气中二氧化碳卫生标准》GB/T17904-1997中规定,室内空气中二氧化卫生标准值为不大于0.10%(2000mg/m3)。二氧化碳浓度传感器监测到二氧化碳浓度超过设定量值(如1800mg/m3)时,进行报警,同时自动启动送排风系统。
相对于二氧化碳检测技术,氨、甲醛、苯、氡、可吸入颗粒物、总挥发性有机物等空气污染物的浓度监测比较复杂,使用不方便,有些简便方法不成熟,受环境条件变化影响大。因此,本条要求对甲醛等空气污染物,可以实现超标实时报警。超标报警的浓度限值可以依据我国现行的《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的规定,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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