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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的发展工作
时间: 2024-01-30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衡水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衡水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机构改革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衡水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衡水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字〔2001〕73号),设置衡水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衡水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是主管全市经贸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制订产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指导企业和商业性金融投资方向的职能。

  2、原市电力局的行政职能。

  3、原市医药管理局承担的中西药工业的行业管理职能。

  4、原市劳动局承担的部分安全生产管理职能。

  5、审核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稽察特派员的稽察报告职能。

  6、指导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职能。

  7、原市体改委承担的组织制订企业综合性经济法规、组织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以及审批全市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职能。

  8、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组织国有企业财产监管职能。

  9、原市轻工局、机械局、轻纺局、建材局、化工局的相关行政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将质量管理职能交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将对内经济协作职能交给市开放办公室。

  3、将组织协调全市抗灾救灾的职能交给市民政局。

  4、包装装潢印刷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交给市新闻出版局。

  (三)转变的职能

  1、不再审批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建设的项目,改为项目登记备案制。

  2、不再编制下达年度调控方案,改为编制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与政策。

  3、逐步将企业自营进出口审批制改为登记备案制度。

  4、不再审批市以上性质公司(企业集团),改为按国家规定的条件实行自动工商登记制度。

  5、不再审批限额以下企业利用外资技术改造项目,改为项目登记备案制。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衡水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监测、分析国民经济运行态势,调节国民经济日常运行;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向市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组织拟定、实施市产业政策,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产业结构调整,提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调整方案;联系工商领域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

  (三)组织拟定工业、商贸方面的综合性经济法规和政策并监督、检查、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经济信息。

  (四)指导工业办公室拟定行业规划和行业制度;制订电力(含水电)、医药、食品行业规划、行业制度,实施行业管理。

  (五)按照国家和省经贸委部署,研究和规划竞争性行业投资布局,定期公布项目投资引导目录,指导除国家拨款以外的工商企业投资和商业性银行贷款的方向,进行项目的登记备案和监督,指导企业开发国际化经营。

  (六)研究拟定、组织实施利用外资有关政策,指导工业企业利用外资(包括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制订工商领域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并进行监督;提出工业企业利用国外贷款的投向;研究制订国有企业向外商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的政策并实行监督。

  (七)研究和指导流通体制改革,培育发展和完善市场体系,拟定规范流通和市场规则的制度、政策;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的供求状况并组织调控;贯彻执行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关系国计民生和大宗、重点工业品、原材料的进出口计划;协调外贸货运;承办省蚕茧丝绸行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八)负责企业工作,对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规范企业行为规则;研究拟定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牵头组织大型支柱性企业集团和企业集团的组建;参与指导企业直接融资工作;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扭亏脱困和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指导中小企业的改革与发展;组织管理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工作;指导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

  (九)研究拟定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政策;提出需由市政府派出稽察特派员的国有企业名单,审核稽察特派员提出的稽察报告。

  (十)负责全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工作。

  (十一)研究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指导技术创新、技术引进、重大装备国产化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指导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生产发展。

  (十二)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协调处理重大安全事故。

  (十三)负责人事管理和机关党建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设置1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综合分析近期国民经济运行和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提出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对经济运行中涉及财政、金融的政策性问题和资金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提出建议;参与全市经济发展战略的研究、制订和中长期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起草涉及全面工作的文件、报告和领导讲话;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经济信息,负责经贸委系统信息化建设;承担对外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典当行业规范与管理指导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机关文秘、政务信息、承办、档案、机要、信访、保密等工作;督促检查上级批办事项的落实;负责机关日常后勤保障工作。

  (二)经济运行科

  监测、分析国民经济运行态势,负责组织解决经济运行和行业之间的重大问题;提出动用国家储备物资的建议;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负责综合交能协调工作;负责铁路道口综合管理工作;负责贯彻实施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负责全市工业运行经济指标年度计划的编制,以及实施过程中完成情况的统计、考核工作;负责全市工业企业经济指标的直接汇总考核工作,负责全市工业企业资金使用、经济效益分析研究,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依据;指导帮助企业的经济核算、财务管理;负责全市各县市区工业企业内部审计的指导工作;负责全市工业企业的扭亏增盈工作;综合协调经济运行中工业企业与财政、金融、税务、统计、审计等有关部门涉及的财务、统计、审计等问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定,监督管理好成品油、煤碳等重要生产生活资料的生产、销售,规范相关行业的市场经济秩序。对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实现利税和自营出口创汇负监督指导责任。参与审核稽察特派员提出的稽察报告。

  (三)投资与规划科

  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组织拟定市产业政策;研究提出产业发展方向、重点发展行业的有关政策,监督、检查产业政策实施情况,协调解决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分行业的产业政策;指导行业管理办公室拟定行业规划,研究提出重点行业生产力布局、重点产品结构的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企业、金融机构及社会资金的投资方向;研究拟定项目备案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并指导实施;对上市企业的资金投向进行监督;指导工业企业利用外资(包括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提出工业领域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并进行监督;提出工业企业利用国外贷款的投向;提出鼓励企业技术改造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督促、检查、跑办工作。

  (四)对外经济协调科

  研究提出工业企业利用外资有关政策;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承办工业企业利用外资技术改造工作;负责企业利用外资改造项目的筛选、对外发布及对外招商;收集整理国外经济贸易信息;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及重点企业外事工作;开展政府间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承担对外经济合作活动中有关政策的综合协调;拟定国有企业向外商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以及相关的兼并、承包、租赁工作的有关政策;指导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和海外投资,指导企业境外加工贸易(办厂);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运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规划和实施商业领域利用外资试点,负责中外合资商业企业的资格审查,审核投资商业项目;承担反倾销反补贴有关工作和茧丝绸的协调工作;负责商业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审核备案工作;负责企业对内经济技术协作和交流活动。

  (五)企业管理改革科

  提出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指导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组织中小企业对外合作;促进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负责集体企业的产权登记,指导集体企业的资产管理工作;对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规范企业行为规则;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指导和协调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牵头组织大型支柱企业集团和企业集团的组建;组织实施兼并破产、减员增效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和扭亏脱困工作;研究提出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提出企业股份制改造有关意见,参与上市企业的筛选、初审;指导实施企业规模类型的划分和认证工作;提出需由市政府派出稽察特派员的国有企业名单,参与审核稽察特派员提出的稽察报告;研究提出国家省重点企业推荐名单和市重点企业名单;联系工商企业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中介组织,指导其改革和调整;对经济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组织管理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研究提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政策;参与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负责企业管理协会及包装协会工作。

  (六)市直企业科

  直接管理市直直属企业;指导管理市属系统外工业企业;协助管理省属工作企业;负责市直工业企业经济指标的直接汇总考核工作,负责市直工业企业资金使用、经济效益分析研究,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依据;指导帮助企业的经济核算、财务管理,负责市直工业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市直工业企业的扭亏增盈工作;综合协调经济运行中工业企业与财政、金融、税务、统计、审计等有关部门涉及的财务、统计、审计等问题;负责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年薪制工作的审定初审工作,对市直属企业奖励提出意见;负责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监管工作;参与审核稽察特派员提出的稽察报告。

  (七)国防工业办公室

  组织全市军工企业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发展国防科技工业的方针、政策;督促、检查军工企业完成军品指令性计划;搞好军工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归口管理国防计量、标准、科技成果和质量保证等技术基础工作,以及国防科研经费审计和军品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军工企业的军品生产和动员线保存生产潜力工作;对现有军工设备、技术资料、军工财产的保管负责;按照“国家民爆物品管理条例”规定,负责对辖区内民爆产品进行行政管理。

  (八)技术进步与装备科

  研究提出企业技术进步、技术引进和重大装备国产化的政策;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工作;指导和协调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等项目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科技三项费用和挖潜革新改造等费用的资金管理;指导和推动技术创新机制的建设及产学研联合;指导和协调重大技术装备项目的研制;指导大中型企业建立技术开发中心。

  (九)资源电力科

  研究拟订企业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推进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设备改造;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的发展工作;研究拟定电力工作(含水电)的行业规划、行业法规和经济技术政策,组织拟定行业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提出有关电、热价格政策方面的意见;指导农村电气化和小电网建设规划的工作。

  (十)安全生产监督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督职权;拟定全市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规、政策;组织协调重大安全生产(不含煤矿)事故的处理;对重点工程进行“三同时”审查验收;对建筑安装企业和非煤矿山建设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资格审查认证;对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装置进行认证审查。

  (十一)人教科

  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管理工作;组织经济系列以及工业各行业工程系列职称评定工作;指导全市经济干部和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培训规划;指导企业智力引进工作。做好职工下岗培训再就业工作。

  (十二)轻工业办公室

  负责行业服务协调工作,市集体工业联社与市轻工业办公室合署办公,继续做好联社工作;承办机构改革和机关人员分流安置有关工作;承办有关信访接待工作;负责原单位相关资产的管理和相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及服务工作;做好市经贸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机械冶金电子办公室

  负责行业服务协调工作,承办机构改革和机关人员分流安置有关工作;承办有关信访接待工作;负责原单位相关资产的管理和相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及服务工作;做好市经贸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四)纺织工业办公室

  负责行业服务协调工作,与省对口单位搞好衔接,研究运用好相关政策。承办机构改革和机关人员分流安置有关工作;承办有关信访接待工作;做好市经贸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五)建筑材料办公室

  负责行业服务协调工作,研究运用好相关政策;承办机构改革和机关人员分流安置有关工作;承办有关信访接待工作;负责原单位相关资产的管理和相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及服务工作;做好市经贸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六)化学工业办公室

  负责行业服务协调工作,与省对口单位搞好衔接,研究运用好相关政策。承办有关信访接待工作;负责原单位相关资产的管理和相关离退人员的管理及服务工作;做好禁止化学武器生产管理和监察工作;做好市经贸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衡水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7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科级领导职数21名。

  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人员编制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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